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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赠与子女的房屋 法院有权利查封吗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5-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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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协议赠与子女的房屋,法院有权利查封吗?

 张灵(女)与孟强(男)2011年认识,同年10月两人结婚,2012年8月夫妻共同出资80万元购买位于成都市盐市口一套75平方米的房屋,之后房产证登记在孟强名下。2013年孟强投资的公司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在与张灵协商后,双方决定以盐市口的房屋作抵押,随后蒙强前后两次共向成都某银行贷款60万元。20143张灵与孟强因感情不和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成都市盐市口的房屋赠与儿子孟佳,孟佳其母亲张灵均居住使用该房屋,但一直没有办理房屋赠与过户登记。2014年9月、10月,因孟强没有偿还银行借款,被起诉至法院,法院对两起民事案件先后作出判决,要求孟强分别偿还债务20万元、40万元,并在审理过程中对房产进行了查封。离婚协议赠与子女的房屋,法院有权利查封吗?判决书生效后,因孟强未能依法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向孟强发出执行通知书,如孟强逾期不履行债务将对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张灵在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离婚时自己与前夫已经将房屋赠与儿子了,房屋是儿子的个人财产。现在法院要求拍卖房屋,侵犯了儿子的利益,遂以孟佳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孟强履行赠与合同,将房产的产权过户登记至孟佳名下,并由孟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律师观点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离婚协议赠与子女的房屋,法院有权利查封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孟强在其《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产归孟佳所有,该协议实质上为赠与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因此,在房屋过户登记之前,房产赠与合同虽然成立,但并未产生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之法律效力。本案诉争房屋房产尚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仍属于原户主,即孟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房产登记在孟强名下,且孟强为其所有权人,因此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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