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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依据公平原则判决家庭主妇得到经济补偿吗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5-11-26

【基本案情】

    法院能依据公平原则判决家庭主妇得到经济补偿吗?

全某(男)(女)19985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0月两人在四川省富顺县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生育一子一女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林某在家做农活,全某常年在福建打工。由于两人聚少离多,加之婚前恋爱时间短,彼此缺乏了解,婚后林某一人既要带两个孩子,又要做农活,非常辛苦。免不了对全某抱怨。全某生性暴躁,认为女人做这些是天经地义的。因此,两人在电话中经常发生争吵

2004年,林某要求全某把自己也带出去打工,两个孩子让爷爷照顾。当时全某的父母已经70多岁,全某认为自己父母没有足够的能力照顾两个孩子,因此不同意林某外出打工。双方为此积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某离婚,某认可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在协商离婚协议时,双方就子女抚养一事基本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双方有异议,全某认为自己多年在家照顾孩子,离婚时要求林某补偿其5万元,林某不同意。全某向富顺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调查,某系农村家庭主妇,平日里下地干活、照顾一家老小,但没有工作及固定的经济收入。

裁判结果

   法院能依据公平原则判决家庭主妇得到经济补偿吗?富顺县和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与某感情破裂,应准许离婚。某作为家庭妇女,对家庭付出较多,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离婚后将导致生活困难,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判决某给付某经济帮助万元。

典型意义

     在婚姻关系中,女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她们出于照顾家庭的考虑,往往以牺牲自己的工作甚至事业为代价;另一方面,在出现婚姻纠纷时,女方往往由于没有为家庭带来直接经济收入导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法院能依据公平原则判决家庭主妇得到经济补偿吗?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充分查明案件事实,对于确实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女方应判决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使其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本案中,考虑到曹某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抚育子女、照顾老人,付出较多,对家庭做出了较大的贡献;离婚后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还要抚养孩子,经济压力比较大,因此判决某给付某经济帮助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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