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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后丈夫借款 妻子是否该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

 

【基本案情】

    分居后丈夫借款,妻子是否该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小曾与小强、小丽于2005年在广东贸名打工时相识,三人都来自四川达州。因小丽性格开朗,小曾与小强被小丽的性格吸引,最终小强打动了小丽的芳心,两人于2007年10月在小强老家结婚,小曾做为证婚人参加了婚礼。此后,三人关系一直相处得很好。

2009年小曾来到四川成都创业,因其经营有方,2010年开始创办自己的公司,生意做得风声水起。小强与小丽得知该信息后,也想回到成都,一来离家近,二来长年在外打工,没有归属感。当小强夫妇把此想法告诉小曾后,小曾表示支持。

2011年8月小强夫妇来到成都,在一家不锈钢制品公司上班,小强做业务主管,小丽做文员。经过两年的奋斗,小强夫妇决定自立门户,成立强盛不锈钢厂。刚开始前两年,由于市场不景气,公司能勉强维持生意。自2014年11月起,公司开始盈利。2015年315日,小强家庭经营的不锈钢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小曾借款15万元,还请求小曾不要把借钱的事情告诉自己的妻子小丽

    小曾答应借钱,双方签订《借据》一份,约定小强于2015815日前还款。由于是多年的朋友,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3%,但没有写在《借据》上。当天,小曾通过银行转账10万元至小强账户,并取现5万元交给了小强分居后丈夫借款,妻子是否该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收到借款后的前两个月,小强每个月都向支付4000元作为利息,但此后小强既不付息,也不还款。小曾多次催促无效,只好将小强夫妇起诉至成都某区法院。

裁判结果 

    在庭上,小丽辩称,她与小强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为了不影响孩子的学业,他们于2014年开始分居,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小曾对他们夫妇的婚姻状况以及小强的赌博恶习都非常清楚。对于小强借款一事,小丽从来就不知道,开庭之前小丽曾去厂里查过最近半年财务报表,公司经营状况一直不错,不需要借款。因此,小强从小曾处的借款应该是用于小强赌博的借款。分居后丈夫借款,妻子是否该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小强承认自己确实向小曾借了15万元,每月自己都偿还了4000元利息,但所借款项全部用于赌博挥霍了,妻子小丽对借款毫不知情。

    最终法院判决小强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给小曾,并驳回小曾小丽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认为:

   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包括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及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等等。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举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从该债务是否缘于共同经营费用的不足而产生、投资经营所得收益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夫妻双方是否具有举债合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本案中原告小曾答应帮被告小强小丽隐瞒借款的事情,可见小丽对此事不知情,且小强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分居后丈夫借款,妻子是否该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庭审中,小曾没有证据显示借款出于被告小强小丽的合意,也无证据证明小强借款所得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和小丽有分享该借款带来的收益,因此,小强向原告小曾所借款项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小曾要求小强妻子小丽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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