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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对财产的约定 离婚时是否有效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

案情介绍

    2002年4月,余某(男)与何某(女)经人介绍认识,后两人决定于同年7月办理结婚登记。临近结婚时,余某却仍玩兴不减,责任心不够强,为此何某要求余某在婚前约定财产分割并写下保证书,内容为:如果某天余某先提出离婚,则余某婚前的一栋房屋及其他财产分一半给何某。婚后余某经常在外玩到深夜才回家,何某劝过多次均无效,致使双方矛盾激化,经常争吵,夫妻感情逐渐淡薄。2014年7月,余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庭审中何某出示了分割财产协议及余某的保证书,并请求法庭予以确认。

 

【律师评析

关于该保证书的效力问题,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保证书只对余某的婚前财产作出了一个约定,而对何某的财产却没有做出类似的规定,属于民法中的显失公平,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二种意见认为,该保证书类似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三种意见认为,该保证书属于夫妻双方对婚前财产做出的约定,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结果,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包括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对于约定夫妻财产制,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可见,夫妻之间可以通过协议约定确定财产的权属问题,其主要特征就是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夫妻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本案中,余某与何某婚前写下保证书对财产归属进行一定的约定,属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受法律的保护,因而该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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