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两年 法院为何不判离?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简要案情】
原、被告于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1987年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一女。原告诉称2008年其父亲生病住院,原告去医院照顾父亲,被告不予理解,双方开始分居。2013年,被告被查出患有胃癌前,原告母亲提出要求被告回江宁一起居住,但被告没同意。被告手术后,原告看到病理切片是癌变,让被告出院跟原告回家,但被告不同意回家。现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被告辩称2008年,原告施家暴收走被告钥匙,将被告赶出家门,不让被告回家。2013年初,原告曾要求被告回去同原告一起居住,但因双方对住所等问题意见分歧,被告未回去居住。2013年2月,被告经诊断患有胃癌。被告患病后,原告曾陪同被告去医院看病,但被告在庭审中提出,在化疗期间,都是被告朋友在陪伴,原告并未予以陪同。2015年3月10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不幸患病,被诊断为胃癌。原告应当履行扶助义务,给予被告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慰籍,使被告能早日康复。被告患病后,原告曾陪同被告看病,也曾要求被告回家共同生活,被告表示其因出于身体调养、居住环境等方面的考虑,未回去与原告同住。现双方已分居多年,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对此,本院认为,被告身患重病,双方分居并非完全出于感情的因素,原告要求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如离婚声请在道德上为不正当时,仍应不许离婚。如婚姻之解销对于他方非常严酷时,通常可为此认定。
——中国民法第一人史尚宽
【律师观点】
繁体字“親愛”,隐藏着一句多么深挚的劝勉!“亲要见面,爱要用心”。希望双方检索一下自己的“親”,盘点一下自己的“愛”。从双方夫妻关系发展变化的脉络看,分居是双方夫妻感情日渐疏远的重要原因。无论有多么深的矛盾,本院真诚的希望双方都能妥善的化解。首先双方要尽快地住到一起,只有经常见面才能更好地呵护夫妻之情。其次各自以宽容的心善待对方,理性看待婚姻中的矛盾。一日夫妻百日恩,双方结婚二十多年,共同抚育女儿长大成人,应当是有一定感情的。相爱一辈子,争吵一辈子,忍耐一辈子,这就是夫妻。没有哪一个人的婚姻是十全十美的,家是讲情的地方,不是讲理的地方,希望双方能珍惜夫妻之情。本院未准许双方离婚,是想给双方的婚姻一个冷静期和一次和好的机会。既然被告不同意离婚,就应当做出更多和好的努力。原告也应当有更多的担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患有癌症的妻子以力所能及的帮助,履行婚姻法中的扶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