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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分居两年就自动离婚 法律怎会如此随意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

法律观点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案例介绍】

    原告余某诉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湖北省某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余某与被告黄某甲于2002年因务工相识并自由恋爱,2003年5月双方按民间风俗举行婚礼,随后在武汉市黄陂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5月29日,原告余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并无改善。原、被告婚生女黄某乙现在随原告余某生活,婚生子黄某丙现在随被告黄某甲生活。故原告再次具状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女儿黄某乙、儿子黄某丙分别由原、被告抚养至能独立生活为止并分别各自承担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原告余某主动放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与被告黄某甲系合法夫妻关系,但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2013年3月24日后,原、被告分居至今。原告余某于2014年5月29日起诉离婚被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并无改善,夫妻分居两年以上,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余某请求离婚和子女抚养的诉讼请求。经审查,其诉讼请求符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准予原告余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

 【律师说法】

    在朋友圈、微博中经常出现类似分居两年就离婚这样的文章,甚至一些主流媒体也在传播着这样的信息,实在容易引人误解和恐慌。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会因为工作、求学、就医等原因而分居,如果法律规定分居两年以上夫妻自动离婚明显不利于婚姻的和谐稳定,背离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违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误解,主要是因为婚姻法解释二中有这样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但是婚姻法规定离婚的标准有且仅有一个: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仅仅是用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并不能当然产生离婚的结果,如前所述,夫妻间关系很好,因工作、求学、就医等原因而分居两年以上是绝对不会自动离婚的,离婚还需要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或者诉讼。

   最后祝愿大家都拥有一个美满的家庭生活,切勿因不实传言而影响了家庭关系。(作者: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汪伟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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