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莫名“被负债” 夫妻共同债务该如何认定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
【导读】离婚莫名“被负债”,夫妻共同债务该如何认定?今年2月28日,最高法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作出补充规定,规定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在此之前,福州鼓楼法院黄昌杰法官就经办了一起丈夫瞒着妻子虚构债务的案件。
【案例介绍】
2015年4月底,林女士起诉与丈夫张某离婚,庭审中张某声称其曾于厦门投资办公司而借债,要求林女士分担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产生争议。不到一个月,林女士又收到两张法院的开庭传票,因为前夫签署的两张借条,她和前夫张某一起成为了民间借贷案件的被告。林女士发现,两个案件的原告都是前夫的熟人,而闹离婚官司时前夫的代理律师却成了债权人高某和涂某的委托代理人,这一切让林女士觉得自己好像跌入了陷阱。
债权人高某诉称,2011年9月,张某以投资厦门某公司需要资金为由向其借款10万元,约定了月息及结息方式。2015年1月,张某向其出具借条确认了借款事实。另一位债权人涂某诉称的情况与高某相似,只是他手中张某的借条落款时间是2015年3月。面对两张每行字数、行间距、文字位置都基本一致的借条,有着多年审判经验的黄法官意识到案件可能存在虚假诉讼,庭审之后立即展开单独询问,以期从与当事人的谈话中找到漏洞。
离婚莫名“被负债”,夫妻共同债务该如何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某、涂某并没有提供现金来源的证据,而且张某连最基本的借条出具的时间和落款时间都说不清。根据高某的说法,高某称其到张某家中支付借款现金。而林女士的证据则证明借款当日张某正在医院陪产,且医院与他家相隔较远,依照常理,被告张某当天下午应在医院。此外,两张借条书写时间相差50天,但张某的书写样式一致,与常理不符。综上分析,原告与被告张某对借条的出具时间、地点等存在较大出入,该借条不能作为证明借款已支付的证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对此作出了明文规定,但是由于过于原则和概括,在实践中难以准确地把握和适用。
离婚莫名“被负债”,夫妻共同债务该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2月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这份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作出的补充规定,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依法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推进和谐健康诚信经济社会建设。
通知明确提出,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应当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庭审中应当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因此,本案中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 案例来源: 台海网(厦门),原标题:女子离婚莫名“被负债” 法官慧眼辨识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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