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 > 正文

离婚夫妻争"两限房" 法院:非共有财产 判给申请者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

 来源: 新京报  |  作者: 刘洋

 

近日一个关于房产的话题在网上热议:夫妻一方取得了“两限房”资格,婚后才签署购房合同,另一方支付首付共同还贷,那这套房子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针对这一情况,北京市三中院给出了否定答案。昨日,三中院向新京报记者透露,在该院近日审理的一桩案件中,京籍的马女士及父母在取得“两限房”资格后,和非京籍的黄先生结婚,并由黄先生出资买房夫妻共同还贷。两人离婚后,法院终审判决该住房归马女士所有,但马女士需向黄先生进行补偿。

 

“对于“两限房”权属的考量,要充分考虑政策性因素。”办案法院就此案表示,“两限房”始终是申请人的,黄先生的首付款出资应被视为债权行为。

 

女方申请“两限房” 男方出首付

80后的马女士是京籍户口。她说,2008年自己还是未婚,她和父母一家三口以家庭名义申请限价商品房,备案日期为2008年11月21日。2009年初获得购房指标,同年5月份左右选定了朝阳区常营地区的一处房屋,总价50余万元。

 

2009年6月22日,马女士和外地户籍的黄先生登记结婚,两天后签订购房合同。2015年6月8日,马女士和黄先生离婚,但当时对涉案房屋未做处理。马女士一家三口认为,涉案房屋是马女士婚前以家庭名义申请并选定的,三个人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涉案房屋归其所有,他们同意返还黄先生支付的购房款31万余元。

 

但是在庭审中,黄先生却说,这个房子虽然是马女士申请的,但自己参与了整个购房过程,首付是自己用积蓄支出,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他认为房子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限价房指标只是福利,不是权属证明,当时之所以一家三口共同申请是因为马女士年龄未达到30岁,况且房产上也没登记她父母名字。”黄先生认为,马女士应返还自己首付款31万元之后,和他平均分割涉案房屋。如今双方认可涉案房屋价值200万元,他要求涉案房屋归自己所有,支付原告折价款75万元。

 

房产终审判归女方补偿男方

经审理,一审法院做出判决,将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的依据为,涉案房屋系在马女士和黄先生结婚后签订的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双方共同偿还部分贷款。

 

但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上诉。

 

   

 

注:本网站聚集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致力于为你打造婚姻家事诉讼、私人财富风险管理、家族财富传承规划。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