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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 离婚时如何分割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

【典型案例】

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张强与胡芯原系夫妻关系,于20042月生育一子张小强。双方于201510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儿子随张强共同生活。2010年12月16日张强与胡芯取得成都市西体路房屋产权产权人登记为张强、胡芯、张小强三人共同共有离婚后,张强认为分配不公平,起诉至成都某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该房产。

 

【庭审情况】

审理中,胡芯不同意张强的诉讼请求,认为张小强是家庭成员之一,共有关系没有终止,且购买房屋时子女没有经济来源也并没有参与出资故坚决不同意分割该房产。

 

法院庭审查明,张强已经携子张小强搬离了本案系争的房屋。

 

张强诉称:要求按张强、胡芯、张小强每人各得三分之一分割系争房产,争议的房产归张强所有,由张强给付胡芯房屋折价款。

 

胡芯辩称:胡芯不同意分割,愿意保留张小强在房屋中的份额,若张小强愿意随时都可以回来居住。

 

【审理要览】

法院认为,成都市西体路房屋购买于张强胡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权登记在张强、胡芯、张小强三人名下,未明确具体份额,故应认定为张强、胡芯、张小强三人共同共有;但鉴于张小强当时年幼,未实际出资,也不承担还贷义务,在处理房产权利时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调整张小强所得的比例。现被告胡芯坚持认为其与张强虽然离婚,但张小强仍是双方的子女,共有关系不能终止,且无力给付其经济补偿款。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考虑到张小强可以在父母任何一方处居住生活以及被告的实际给付、偿还能力等因素,被告胡芯念及父子的亲情,要求仍然保留其子张小强在该房产中的份额,也在情理之中。判决:本案讼争房屋中属于张强的份额归胡芯所有,胡芯补偿张强房屋价值的35%,张小强的份额保留在讼争房屋中。

 

2.法律风险提示

(1)离婚后另案主张分割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鉴于未成年子女未出资,也不承担还贷义务,在处理房产权利时,可适当调整未成年子女所得的比例。

 

(2)登记在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因成年子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般视为对子女的赠与。

 

(3)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人民法院在离婚纠纷中不予处理,当事人应另案主张该房屋的分割。

 

(4)人民法院在处理登记在子女名下房屋的分割问题时,重点审查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确实是对子女的赠与,则夫妻双方无权要求分割。

 

法院裁判思路】

1.同类案件处理要点

(1)实践中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二是登记为夫妻双方及子女共同所有

 

(2)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应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

 

(3)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双方当事人在离婚时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可以告知有关当事人在离婚后另行主张分割共有财产。

 

(4)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无论登记为夫妻双方或一方,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若所有权登记中有子女,则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同所有。在房屋登记中未约定按份共有的,应认定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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