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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房屋后因房价上涨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判决卖方赔偿违约金并且必须过户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9-21

随着人们购房观念的变化,二手房交易在市场也活跃起来,随之而来的交易纠纷也常使人烦恼。3月16日,双流法院公布了一起二手房交易纠纷案。2016年10月的一天,原告张某夫妇二人来到双流法院状告李某,称自己曾向被告李某购买一套二手房,合同签了,手续基本都完善后,结果李某变卦了。

经双流法院一审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协助张某夫妇办理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的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张某夫妇违约金、损失合计50000元,驳回张某夫妇其他诉讼请求。

看中一套二手房 首付21万后满心欢喜等过户

张某夫妇经过中介看中了位于天府新区华阳街道的一套建筑面积88.34平米,房屋价款902 000元的房屋。2016年8月21日,经地产中介公司,张某夫妇与该房屋房主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看中的房屋,价款为902 000元。

买卖双方约定,出卖方李某商业贷款购买房屋;签订合同时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定金50 000元,由中介方代收,剩余首付款212 000元由买方过户当天向出卖人支付,尾款640 000元由贷款银行一次性支付出卖人。

同时,合同特别约定违约责任:如买受人违约,定金50 000元不予退还;如出卖人违约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00 000元。合同签订后,张某夫妇向李某支付了50000元定金。

同年9月20日,双方及地产中介公司还达成《补充协议》。其中约定,第一,因出卖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偿还银行按揭,经三方协商,买受人在该地产中介公司陪同下与出卖人一起到银行将首付款金额共计212 000元交于银行用于帮助出卖人结清该房屋按揭,过户当天买受人不再向出卖人支付首付款;第二,为了保证买受人资金安全,出卖人保证按揭当天(2016年9月20日)把产权证交于买受人保管,并且出卖人保证拿到他项权证当天联系买受人在该地产中介公司陪同下到房管局办理抵押注销,并且出卖人保证注销抵押后三个工作日内与买受人到房管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第三,如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上述第2、3条补充协议,出卖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双倍定金100000元)及买受人在购买此房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共计226000元)。

合同和补充协议签订后,张某夫妇于2016年9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李某支付了212 000元,李某结清了房屋按揭,并申请办理了房屋合同备案按揭信息及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注销手续。随后,双方约定10月8日办理过户手续。

卖方觉得卖亏了 单方通知解约并阻止银行放贷

眼看着这套位于天府新区的房屋就要到手了,张某夫妇高兴了好几天。约定日当天,张某夫妇和李某及该地产中介公司如约来到房管局后,意外却发生了。就在双方排队等候办理的十几分钟里,事情发生了变化。

“我们家在天府新区华阳那套八十平的房子卖了一百万呢!”“那还不错哦,肯定赚不少,天府新区那的房子本来就抢手,不愁没人买。”人群熙熙攘攘,很多人在交流二手房交易“心得”。这几句话清清楚楚传到了卖方李某的耳中,李某一听,心想,这么卖出去自己不是要亏好多。

李某当即翻脸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在房管局争执半天不欢而散。想到自己房子还可以多赚不少,回去之后,李某随即将涉案房屋高出双方成交价挂在中介继续出卖,并在将产权证交付张某夫妇保管后,向房管局申请了补证登记。

李某心想,只要把这合同撤销了,那就可以再以高价出售了。于是,他分别于2016年10月14日、10月26日向张某夫妇邮寄了解除合同的通知书。并以短信形式告知解除合同的要求,均未得到回复,李某认为自己已经通知到了张某夫妇,对方没有回复,就是默认此合同撤销。

同时李某还到银行以张某夫妇高评高贷、违规虚假操作为由阻止放贷。贷款银行调查核实后认为,双方因房屋价格上涨存在纠纷,放贷存在风险,故最终未予以放贷。

2016年10月1日,限购政策实施,李某觉得,张某夫妇这下就不具有购买房屋的权利了。而张某夫妇则认定李某行为违约,在2016年10月间,将李某告上法院。

法院判决

房屋继续过户买方 卖方还要支付赔偿金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签订后,张某夫妇支付了购房定金50 000元,亦提前支付了首付款212 000元用于帮助李某结清该房屋按揭,现涉案房屋不存在权利瑕疵,限购措施亦是2016年10月1日实施,且限购的是商品房。

在李某恶意阻止银行放贷的情况下,张某夫妇同意以现金的形式支付余下房款并提供银行流水予以佐证有支付能力,故张某夫妇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张某夫妇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及律师费损失25000元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应当对违反诚信原则擅自违约的行为予以必要的惩戒,以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李某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在同等条件下势必会增加张某夫妇的购房成本,但考虑到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一审法院酌情支持张某夫妇违约金、损失合计50000元。

经过双流法院一审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协助张某夫妇办理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的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张某夫妇违约金、损失合计50000元,驳回张某夫妇其他诉讼请求。

后李某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上诉。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支招

成都家事律师温馨提示:

安居置业是每个人的梦想,房屋买卖特点就是标的额大周期长,而大城市房价不断的上涨似乎是未来的趋势,履行协议时卖家面对高涨的房价通常都会反悔。

 

在这里,陈律师想提醒广大买家,面对卖家涨价咱们不要慌,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买家根据自己的能力和合同履行的阶段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主张相应的赔偿金,诚信为本,社会才会稳定。

 

购买二手房应当签订正式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支付定金应当用转账的方式并让对方出具收据,应当实地查看房屋,确认房屋权属无任何争议,一旦产生纠纷应当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委托律师维护合法权益。(孙丹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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