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对方多分财产 离婚前转移财产可行吗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12-11【导读】在婚姻案件中,经常会出现为防止对方多分财产,一方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而当事人往往在离婚诉讼进行中才发现。那么,一方为防止对方多分财产,离婚前转移财产可行吗?下面我们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一】
出轨成性的王劲尽管2016年8月在妻子小霜面前写下了“如若再犯、净身出户”的承诺,但是恶习不改的他不仅再次包养情妇,还偷偷将自己名下位于成都市城东的一套市值百万的房屋以30万元超低价“贱卖”给了朋友刘依依。2017年10月妻子小霜获悉后,认为王劲与刘依依两人有恶意串通转移财产之嫌,遂将两人一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王劲与刘依依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2018年6月,法院对该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2010年王劲购买的位于成都市城东的房屋,产权虽然登记为其单独所有,但是系王劲与小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王劲以自己名义与刘依依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刘依依明知房屋系王劲与刘依依夫妻共同财产,却以低于市场70万元的价格购买,并非法律上的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财产,因此,王劲处分该不动产,属无权处分,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在该判决生效后不久,小霜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庭审阶段,双方均认可城东的房屋价值为120万元,其他财产处理方案因分歧较大,法院调解无效,最终通过判决结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项中,因王劲在离婚期间转移夫妻共有财产,存在一定过错,最终法院判决城东房屋归小霜所有,小霜补偿王劲50万元房屋折价款。
【案例二】
2014年5月,官笑笑听说喻飞家所处的土地很快要被征收,为了能多分一份土地征收补偿款,认识仅仅20天的两个年轻人在家人的催促下到新都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
2015年3月,土地征收补偿款如愿下拨,喻飞、官笑笑各分得13.8万元,两人用其中的6万元去国外开心旅游了半月。
因感情磨合时间太短,两个年轻人在婚后相处中摩擦不断。官笑笑喜欢上网打游戏和喝酒,经常凌晨才回家。喻飞喜欢宅在家里,一般晚上不到十点就要休息。作息时间不同,两人开始争吵,为此还曾多次分居。分居期间,官笑笑对于婚姻彻底失望,将13.8万元拆迁款全部取出并且转移。喻飞得知后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并且多分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喻飞转移的13.8万元系夫妻共同财产,且其转移该笔款项时未经官笑笑同意,有防止对方多分财产的意图。最终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喻飞私自转移的13.8万元,官笑笑分得5万,喻飞分得5.8万元。
【律师说法】
成都离婚律师陈元果解析:
一方为防止对方多分财产,离婚前转移财产可行吗?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时间节点如何把握。陈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等均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时限,当然是涵盖了整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对于重大财产的处分,一方无权擅自处理,如一方擅自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即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双方财产的共有关系,被侵害一方无法要求另一方赔偿,但在离婚分割财产时,理应对这种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予以规制和惩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由此可见,法律制裁的是“非法”“拒不交出”“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因此,不管系何时从事上述行为,只要有隐瞒、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等行为,均应予以少分或不分,才不违背立法本意,达到应有的社会效果。(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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