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合伙开厂,分道扬镳后债务无人偿还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日前,珲春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合伙协议纠纷案件。两名被告曾是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欠下共同债务,离婚后这笔债务就像烫手的山芋,谁也不愿接手。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裁定,这对“原夫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003年6月,陈某夫妇和王某夫妇合伙经营保温板厂,双方在合伙期间因投资和收支情况不明而发生矛盾,于2011年6月签订退伙协议。协议中约定,王某夫妇退出合伙经营,陈某夫妇拥有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并从2011年末开始支付20.3万元投资款给王某夫妇。按照协议规定,陈某夫妇保证在2011年末开始还钱,若不能还清余款,将延续下一年继续偿还并支付1分利息。协议签订后,陈某陆续偿还了1.9万元,剩余的欠款迟迟未支付。原来,陈某夫妻已于2012年离婚,双方均认为欠款应由对方偿还。迟迟要不回欠款,王某夫妇一纸诉状,将两名曾经的合伙人告上法庭。
庭审中,陈某辩称,双方解除合作协议后,王某夫妇擅自拆除了机器,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所以不同意支付利息。他同时拿出了一张王某夫妇写的5万元收条,希望能作为已支付的合伙结算款。陈某的前妻王某某认为,自己已经和前夫离婚,财产已经分割,现在前夫经营保温板厂,自己不应该再替他还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出示的收据是在原、被告解除合伙协议之前,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该款与结算款之间的关系,故不予采信。两名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两名原告合伙经营保温板厂,陈某签订的解除合伙协议,应由两名被告共同承担责任,共同支付合伙结算款18.4万元。最终法院判决,陈某和前妻王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共同支付给原告王某夫妇合伙结算款18.4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成都离婚律师转自延边新闻网)
日前,珲春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合伙协议纠纷案件。两名被告曾是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欠下共同债务,离婚后这笔债务就像烫手的山芋,谁也不愿接手。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裁定,这对“原夫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003年6月,陈某夫妇和王某夫妇合伙经营保温板厂,双方在合伙期间因投资和收支情况不明而发生矛盾,于2011年6月签订退伙协议。协议中约定,王某夫妇退出合伙经营,陈某夫妇拥有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并从2011年末开始支付20.3万元投资款给王某夫妇。按照协议规定,陈某夫妇保证在2011年末开始还钱,若不能还清余款,将延续下一年继续偿还并支付1分利息。协议签订后,陈某陆续偿还了1.9万元,剩余的欠款迟迟未支付。原来,陈某夫妻已于2012年离婚,双方均认为欠款应由对方偿还。迟迟要不回欠款,王某夫妇一纸诉状,将两名曾经的合伙人告上法庭。
庭审中,陈某辩称,双方解除合作协议后,王某夫妇擅自拆除了机器,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所以不同意支付利息。他同时拿出了一张王某夫妇写的5万元收条,希望能作为已支付的合伙结算款。陈某的前妻王某某认为,自己已经和前夫离婚,财产已经分割,现在前夫经营保温板厂,自己不应该再替他还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出示的收据是在原、被告解除合伙协议之前,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该款与结算款之间的关系,故不予采信。两名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两名原告合伙经营保温板厂,陈某签订的解除合伙协议,应由两名被告共同承担责任,共同支付合伙结算款18.4万元。最终法院判决,陈某和前妻王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共同支付给原告王某夫妇合伙结算款18.4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成都离婚律师转自延边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