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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的借款如何处理?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4-04-22

【夫妻之间的财产所有制形式】

   夫妻之间的财产所有制形式有法定共有财产所有制和约定分别财产所有制。其中,夫妻双方采用书面形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约定各自所有的,为约定分别财产所有制形式,约定财产所有制形式又分为全部财产约定分别所有制和部分财产约定分别财产有制;除约定财产所有之外的,均为法定共同财产所有形式。

【夫妻之间是否形成受法律保护的借款关系的认定】

   夫妻之间虽存在特殊关系,但合同法并未禁止夫妻之间作为借款合同主体。

   在法定财产共同所有制形式下,夫妻借款分为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和将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借给一方用于个人使用两种形式;在全部财产约定所有制形式下,只存在夫妻一方将个人财产出借给一方用于个人使用一种形式;在部分财产约定所有制形式下,同样存在上述两种情况。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可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肯定了出借共同财产的情况的借款行为;虽未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出借行为进行约定,但根据法律“举重以明轻”的原则,法律对该种借款行为的效力也是予以肯定的。

    

     但是否只要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或借条,则夫妻间借款法律关系就成立呢?不一定。

     由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司法实践中会对夫妻间的借款行为是否为真实的、受法律保护的借款行为进行认定,考虑点有以下几点:

     1.是否有真实的款项出借和交付行为。若一方对是否借款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时,则另一方有举证证明借款真实的义务,即出借方有将双方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实际交付给借款方的事实。

     因此,实际中建议出借方应在婚前将存款存入个人账户,借款支付时则直接以转账等有凭证的方式交付,若以现金支付则必须要另一方出借收条。

     2.双方之间是真实的借款意思表示,而不是对共同财产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需证明借款方借款后,是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它个人事务,而未将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支出或共同财产置办。

    

【夫妻之间借款能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起返还之诉】

    法律对此并未直接规定。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笔者认为,可参照该条款方式处理。

 

【夫妻之间借款在离婚时或一方配偶死亡时如何处理】

     离婚时要求返还财产:

     若出借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出借款为个人财产的,那么借款方返还全部借款;

      若为共同财产或出借方无法证明为其婚前个人财产的,那么借款方返还一半借款。

     (双方能否在离婚后且财产分割后再提起借款返还之诉,实践中是有分歧。笔者认为应支持。)

 

     借款人死亡的:

     出借人继承借款人遗产的,则在继承后要求其它遗产继承人返还除该出借人部分的借款。

     出借人放弃继承遗产的,则在继承后要求遗产继承人返还借款。


【夫妻之间的约定对外第三人不具有对抗力】

    需注意的是:夫妻之间对财产安排和处理的效力仅及于夫妻双方,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处分共同或各自所有财产的意思自由,但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那就是不得侵害他人第三人的利益、不得有损社会善良等。因此,夫妻之间的借款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除非能否证明第三人对此是明知的。当然,夫妻更不能以借款形式,逃避向他人偿还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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