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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专业婚姻律师为您解析 离婚时人寿保险如何分割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

                          

 

前段时间国内知名律师共同探讨关于“人寿保险”与“婚姻法”的适用问题,觉得学到了很多东西,那么欣然今天就在这把讲座的重点总结一下,也让大家涨涨知识。

 

在去年的2015年12月23-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其中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例的审理部分,对保险及保险金在婚姻中的财产性质做了有史以来最为全面的审判意见指导。

 

首先,由律师为我们解读了一下本次会议纪要中婚姻家庭篇的第4条——保单离婚分割条款、及第5条——保险金婚姻性质条款。

 

4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详情如图:

 

表一:保单离婚六分法

 

5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表二:保险金离婚八分法

 

在上述“表一”及“表二”的基础上,律师结合客户的婚姻资产合法保护的个性需求,绘制了一张“婚姻保险五罗盘”,帮助大家解析不同客户需求的不同保单结构设计:

 

情形一:客户需求如果是自己的婚前财富保障,那么可以选择在婚前购买保单并足额交清保费,这种保单架构下的保单仍然是个人财产,保单现金价值不受日后婚姻变动影响。

 

情形二:如果客户担心自己的健康及意外风险,想在婚后给自己更多的基本保障,完全可以考虑自己给自己在婚前、婚后购买大额的健康险及意外险。如果出险,客户自己作为伤残及大病保险金受益人,此部分受益均为婚后个人财产,免受婚姻风险冲击。

 

情形三:如果客户想要保障夫妻共同财产利益,锁定夫妻共同财产(尤其是完全不掌握家庭资产的全职太太),可以考虑让配偶出资购买大额年金类保险,那么生存年金受益人无论是妻子还是丈夫,生存年金都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能够共同享有该年金利益。

 

情形四:为子女购买的年金保险,父母可以选择同时做投保人及受益人,并将该保单附加万能,这样生存年金部分为父母之财产,子女婚姻出状况的话不仅保单本身不面临分割,生存年金部分也可以免于分割,子女一旦身故保险金也与子女配偶无关,最大化保护父母权益。

 

 

情形五:家中的父母无论在子女结婚前还是结婚后,都可以购买终身寿或定期寿保险产品,由子女作为保单受益人,父母一旦身故,子女可以获得巨额赔偿,同时该笔保险金为个人财产,轻松隔离子女婚姻风险。

 

 

总结:

虽然对于香港保险来说,投保人是拥有100%权益,离婚也不参与分割的,但回到国内还是要按照国内法律规定来处理。上图中的“表一”&“表二”已经把不同情况列明得很详细了,但真正实施起来也是困难重重。这世界上最费钱的就是创业赌博和离婚,所以还是消停待着吧!(图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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