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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公告离婚存在的隐患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4-04-02

   离婚案件是常见的案件,在处理过程中遇到很多棘手的问题。即使是很不起眼的案件,也会有实践处理上的难题。下面成都离婚律师就离婚案件中出现的公告送达离婚案件,在此略述看法,以供各位律师探讨。

   公告送达离婚案件判决离婚存在问题隐患。实践中,公告送达离婚案件判决离婚率较非公告送达案件可能高于百分之三十左右。但公告送达离婚案件判离率相对较高,致使有的诉讼代理人为帮助委托人达到离婚目的,故意告知委托人可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避免被告诉缠且可快速离婚。而且,村委会或居委会等组织在出具下落不明证明时,因对下落不明证明审查、把关不严,当事人获得此类证明较为容易,给有的当事人提供虚假下落不明证明提供可乘之机,以致公告送达可能被滥用。公告送达离婚案件判决离婚率较高,在程序与实体上并无任何与法律相违背之处,但在实践中还是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可能产生“被离婚”现象。被起诉离婚方因公告送达传达范围有限无法获悉起诉离婚事实,而法院已按原告一方提供的证据与事实判决双方当事人离婚,可能存在被告在未获得诉求表达的情况下“被离婚”。

    二是无法就生效离婚判决申请再审。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就离婚事实申请再审,只能就财产及子女问题申请再审,被告无法通过法律程序申请法院对判决离婚事实申请再审。

     三是公告送达离婚案件判离概率较高,使部分当事人产生一种错觉,认为只要公告送达就能达到离婚目的,可能产生离婚案件中滥用公告送达现象。离婚案件中,在当事人下落不明或通过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公告送达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在缺乏双方对抗的情况下,判决离婚率较高亦无可厚非,但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规范,以解决其弊端:1、除对于居委会、村委会或单位出具的下落不明证明审查外,还要到被告居委会或村委会及其亲属了解情况,尽量查明下落不明证明的真实性。2、在审理公告送达离婚案件时,把握夫妻感情破裂尺度,在无证人证言、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等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判决离婚应予慎重。3、建立公告送达多元化机制,改变单一的报纸登载公告方式、探寻网络、公告张贴送达,以便相关当事人能够及时获得诉讼信息,并可与公安等部门信息建立共享机制,利用其信息多、快、全的特点,尽量将有关诉讼文书送达至当事人,真正做到公示且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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