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诉离婚 法院一定准许吗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
核心内容: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一定准许吗?很多离婚当事人经常会咨询陈律师一个同样的法律问题“我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人民法院也判决不准离婚,那么我半年后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是不是就必然判决离婚了?”正确答案:未必。第二次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依然是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只有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法院才会判决离婚,与第一次、第二次甚至第三次起诉离婚没有多大关系。
【案例介绍】
家住成华区的王某2009年10月与妻子申某结婚。2012年12月王某起诉至成华区人民法院要求与妻子申某离婚,并要求婚生子小王由王某抚养,申某每月十日之前支付小王生活费800元,结婚后双方购买的位于金牛区的房屋归王某所有,王某支付房屋折价款25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2013年3月5日作出不准二人离婚的判决。2013年10月20日王某在上次判决书生效七个月后,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妻子申某离婚。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一定准许吗?
庭审中,申某辩称,其和丈夫王某虽偶有争吵,但夫妻感情尚好。夫妻分居后,申某关心王某的生活,经常打电话给王某。最终法院判决二人不准离婚。
【律师说法】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一定准许吗?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规定了14种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其中第7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一定准许吗?本案中,王某仅以其第二次起诉离婚,且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两人继续分居长达8个月为由,而未提供其他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要求法院判决离婚是不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