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和老公出资买房 婚后房产证办在我名下 离婚时怎么分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4-06-24
【法律咨询】
我和老公2007年认识,2008年6月我和他购买了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神仙树处的一套房屋。我们手中存款不多,采用向开发商支付首付,余款以我的名义向银行贷款,通过银行办理按揭的方式购买。当时首付为18万元,我支付了6万元,我老公支付了12万元,购房协议写的我一个人的名字。2009年3月我和老公结婚,2009年12月房产证办理的是我个人的名字。现在我和老公因各方面原因过不下去了,通过朋友介绍,我得知成都离婚知名律师陈元果擅长办理此类案件。请问陈律师,如果我和老公离婚的话,房子该怎么分呢?
【 律师解答】
成都离婚知名律师陈元果解析: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结合你的实际情况,成都离婚知名律师陈元果认为,你婚前购房,购房协议、首付款、银行按揭、房产证均是以你名义办理。从上述表面证据来看,该房系你的婚前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你老公无权要求分割房产。
关于你老公支付的12万元,如果当初你们没有特别约定的话,法院很可能会认为是你借你老公的钱,你与你老公之间是借贷关系。在离婚时,你应当偿还你老公12万元的借款以及利息。
关于婚后你们共同按揭的部分,成都离婚知名律师陈律师认为,系用夫妻共同财产支出的,不管现实中你们是哪方支付的按揭款,依照法律规定,双方都有权利要求分配。如果房屋被认定为是你婚前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你应当对你老公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
当然如果你认可是你们共同购房的话,在法庭上房屋会被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你与你老公都参与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