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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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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我在西安上大学时,认识了现在的爱人小魏,我们双方一见钟情。毕业后,我们来到了适合宜居的成都工作。2007年,我们在他老家举办了婚礼,婚后,我们双方继续在成都工作。2008年女儿出生,2009年我们夫妻双方在金牛区购买了一套100平方米的商品房。2011年孩子满三岁要读幼儿园了,经过协商,我们出资30万元以女儿的名义在成都市青羊区购买了一套学区房,2013年产权证登记在女儿名下。2013年10月,我发现丈夫经常晚归,于是开始注意他手机通话情况。一查我才知道,他在外与一名钟姓女子有暧昧关系。经过我们长谈,夫妻都认为感情不再,于是我们双方协商离婚事宜。老公同意孩子由我抚养,他每月5日前支付3000元的生活费。位于金牛区的房屋,老公愿意给我70万元,房屋归他所有。登记在儿子的房屋,具体归哪方,我们双方意见不一致。我认为女儿由我抚养,房子应当归我;丈夫提出女儿根本没有能力购房,房屋实际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 ,应当一人一半。我想问一下,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
 
【法律咨询】
成都离婚律师陈元果解答: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这一问题。从你所说的情况分析,该房屋产权属于你们的儿子的,你们无权处分该房屋。一方面,根据有关房屋产权管理的规定,只有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人,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另一方面,父母将所购房屋,无偿登记给未成年子女,实际上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且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完成,“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因此,你们的女儿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你与丈夫均无权处理。因孩子归你抚养,此房子当然暂时归你监管,但你作为监护人,不能私自的出售该房或变更房子所有权人,以免侵犯女儿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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