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之后,对读大学的子女是否有义务抚养和教育?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2【案例简介】
原告张某(女)的母亲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父亲李某某抚养,但是被告出具的书面承诺书上记载有“有关女儿上学期间的学费、生活费用均由本人负担,每月800元整,学费具实照付”。2013年女儿李某被某学院录取,支付一年的学费15000元,书本900元,其他费用1900元,但是女儿李某以父亲李某某拒不支付抚养费用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李某某按照书面承诺履行义务。另查明,被告李某某为国家公务人员。
【以案说法】
成都离婚律师陈元果认为,本案中原告李某系在校大学生,并未完全具备独立维持正常生活的能力,被告李某某出具书面承诺,愿意支付李某学费、生活费,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对此法院应予以认可。且本案中被告李某某工作、收入稳定,在出具承诺书前后并未有重大情势变更的情形,完全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在被告承诺的范围内,应予以支持。
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未成年或是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利要求父母给予抚养费用,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国家是这样规定的:在学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的学历教育,或是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正常维护生活的成年子女,而其中大学教育已经不在高中以下的学历中,父母对于接受大学教育的孩子,法律并无强制规定给予抚养费的义务,所以如果父母自愿负担成年子女的大学教育中的生活,教育,费用法律未作出禁止性规定。
成都离婚律师了解到在本案中,由于李某在大学中并未完全有独立维持正常生活的能力,所以李某某的承诺书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且本案中李某某的收入稳定,出具承诺书前后并未有重大的变更情况,在被告承担义务的范围,应以承诺书中约定的内容为准,即生活费每月一千元及学费15000元,对原告主张的其他费用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