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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能变更孩子抚养权吗 通过哪些方式变更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4-06-05

  

 

案情简介

    成都婚姻律师陈元果于64日一大早,接到一自称南充张姓的女子打来电话,在电话里,该女情绪比较激动,一直在哭泣。陈律师建议该女子到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半小时后,该女子与陈律师见了面,之后讲述了自己的遭遇。

 

张某五年前与任某经人介绍认识,因双方都快30岁了,家里催得比较急,两人认识个月便举办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儿子出生,此后为孩子上户口,双方补办了结婚证。婚后,由于双方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经常因为琐事争吵,无法共同生活,20103月,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孩子由某抚养,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50000元。在与丈夫协议离婚四年来,前夫任某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某靠打工挣到的微薄收入,独自抚养孩子,生活过得非常辛苦20145月,张某被查出患肿瘤,需要住院治疗,无力抚养孩子,便想把孩子的抚养权变更给某。张某想问,这样的想法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以案说法

成都婚姻律师陈元果解析: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是非常重要的,很多夫妻都在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在实践中,在孩子和一方父母生活一段时间后才发现,这样的组合并不合适。那么孩子抚养权可以变更吗,如何变更孩子抚养权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以上规定,任某符合“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无力抚养子女变更子女抚养权具体可通过下述任一方式变更: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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