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能变更孩子抚养权吗 通过哪些方式变更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4-06-05
【案情简介】
成都婚姻律师陈元果于6月4日一大早,接到一自称南充张姓的女子打来电话,在电话里,该女情绪比较激动,一直在哭泣。陈律师建议该女子到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半小时后,该女子与陈律师见了面,之后讲述了自己的遭遇。
张某五年前与任某经人介绍认识,因双方都快30岁了,家里催得比较急,两人认识三个月便举办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一年后,儿子出生,此后为孩子上户口,双方补办了结婚证。婚后,由于双方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经常因为琐事争吵,无法共同生活,2010年3月,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孩子由张某抚养,任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50000元。在与丈夫协议离婚四年来,前夫任某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抚养费。张某靠打工挣到的微薄收入,独自抚养孩子,生活过得非常辛苦。2014年5月,张某被查出患肿瘤,需要住院治疗,无力抚养孩子,便想把孩子的抚养权变更给任某。张某想问,这样的想法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以案说法】
成都婚姻律师陈元果解析: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是非常重要的,很多夫妻都在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在实践中,在孩子和一方父母生活一段时间后才发现,这样的组合并不合适。那么孩子抚养权可以变更吗,如何变更孩子抚养权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以上规定,任某符合“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无力抚养子女”。变更子女抚养权具体可通过下述任一方式变更: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