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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夜情”后女方生子,男方有义务抚养孩子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4-06-09

 

案情介绍

       李强(化名)1987年生于四川乐山,2005年高考时以优异的成绩被成都某高校计算机专业录取。2009年毕业前夕,李强提前被一家软件开发公司录取,后一直在该单位上班。因李强技术过硬,工作之余,还兼职朋友电脑维修店,在朋友有客户需要维修电脑时,均是李强去帮助处理。为此,李强每个月兼职多收入2000余元。这样的日子,李强觉得很开心。

   2010年6月,李强接到朋友电话,某小区一位女客户,电脑不能打开,要求李强去客户家处理。晚上七点,李强准时到达女客户家,女客户自称姓林,看上去23岁左右,容貌较好。林某声称自己的电脑被侄子玩过一次游戏后就无法开机,李强看过电脑后花费20多分钟修复了电脑。当修完准备离开时,林某穿着睡衣过来,一下靠在李强的身上。这对于连女朋友都没有的李强来说,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随后双方发生了关系。之后李强淡忘了这件事,依旧是每天朝九晚五的生活。同年8月,林某给李强打电话说自己怀了李强的孩子,李强觉得不可思议,一夜情竟能怀孕?因此,以为是林某给自己开玩笑,没太当回事。之后,林某不断的联系李强说自己怀孕了需要李强照顾自己,李强一直没有理会此事。2011年3月,林某顺利生下一个男婴,之后联系李强过来照顾他们母子。李强依旧不相信孩子是他的,因此,还是没有过去看望林某母子。林某待孩子满月后,一直诉状将李强告到法庭,请求确认林某生的孩子与李强系父子关系,并要求李强支付孩子自出生到独立生活的抚育费。李强在接到法院传票后,向成都婚姻律师陈元果咨询,自己有没有义务抚养孩子。

 

以案说法

 成都婚姻律师陈元果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此解释的意义在于认可亲子鉴定,既保障了子女的利益,同时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维系了社会正常的亲情伦理关系。

本案中,李强与林某均认可双方于2010年6月发生过关系,之后林某怀孕,依照时间推算的话,怀孕时间与双方发生关系时间比较吻合。如果李强对于林某所生孩子是否系自己亲生有异议,可以申请法院进行亲子司法鉴定。如果李强提出林某与他发生关系后,同时又与其他男性发生关系,不能确定孩子是否是自己的,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依职权要求林某与孩子做亲子司法鉴定,如果林某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会推定确认亲子关系成立,因此,为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陈律师建议,李强与孩子作司法鉴定。如果孩子确实是李强与林某所生,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孩子虽系李强与林的非婚生子女,但孩子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此李强要对孩子承担抚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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