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 不支付孩子抚养费合法吗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4-06-23
【法律咨询】
我和老公2012年11月协议离婚的,当时离婚时,因男方经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我和他协商许久他都不同意。后来,他提出如果不承担孩子的任何费用,才同意与我离婚。当时我一心只想离婚,觉得自己和他离了,再苦都比和他在一起天天被他打要好得多,于是我们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的内容是:双方同意离婚,一岁的女儿由我抚养到成年,男方不承担女儿的任何费用。离婚后,因我一个女人又要上班又要带孩子,非常辛苦。我只好把我妈妈叫来帮助我带孩子,现在我每个月收入只有2000元多一点,租房加三个人的生活费,经济很拮据。我想问一下,我能问前夫要孩子的抚养费吗?
【律师解答】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因此,尽管离婚协议你与你前夫双方约定了你前夫不用支付抚育费,即通常理解的抚养费。但是依据婚姻法规定,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任何一方都有义务抚养孩子。离婚时,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支付抚养费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做为孩子的母亲,你没有权利代替孩子做出放弃父亲支付抚养费的决定。因为,放弃孩子父亲支付抚养费,侵犯了孩子的生存权,所以你的放弃决定是无效的。你现在可以以孩子名义要求你前夫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至孩子能独立生活为止,抚育费包括生活、教育费、医疗费。如果你前夫不同意支付,你可以以孩子法定监护人名义起诉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