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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前妻不让我看孩子 我该如何行使探视权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

 

法律咨询

     陈律师,你好!与前妻是去年六月份通过民政局离婚当时《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由前妻抚养,每月我可以探视孩子两次。离婚后第一个月,前妻很配合我看孩子。第二个月之后每次我去看孩子时,前妻以各种借口不让我看。后来我通过我们共同的朋友得知,前妻不让我看孩子是因为我又再婚了,前妻觉得如果我继续看孩子,会对孩子成长不利。请问:离婚后前妻不让我看孩子,我该如何行使探视权?

 

律师说法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离婚后前妻不让我看孩子,我该如何行使探视权?所谓探视权,即指父母对自己子女的探望权,就是父母在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后,与子女分居的父或母一方所享有的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探望子女的权利。从民法理论上讲,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亲权中的一项基本的重要权利,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的合法体现。 

离婚后前妻不让我看孩子,我该如何行使探视权?如果你向法院起诉探视权,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 

你前妻以你再婚为借口,认为你行使探视权对孩子成长不利,是违法的。婚后又再婚并不影响子女父母的身份,因此还享有探望权,具体来说:     

第一,这一规定明确了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 夫妻离婚后,关于孩子抚养方式一般采取固定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没有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当然,如果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关于孩子抚养约定为轮流直接抚养,那么这种规定也会随着轮流抚养孩子发生变化。 

 第二,这一规定将对于孩子的探视是作为权利规定的,不是作为义务规定的 。对于孩子的成长,没有直接抚养的一方的探望,能够在孩子心理上给与一定的心理、精神抚慰,但是,人的心理成长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并不能一概而论探视是必须的。相比较而言,孩子成长所需要的物质生活需要才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法律规定了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这是一种义务,而没有将探望权规定为义务。作为权利规定的后果,权利人可以对权利作出处分,也就是可以选择探望,也可以选择不探望;可以选择探望的方式、时间、频率等。   

第三,法律将探视权规定为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协助义 务。这一规定一层是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是探望权的义务主体,有权利主体必有义务主体。二是这个义务内容是“协助”,并不是探望权的全部,协助义务是一个相对较软的义务,不会给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增加负担。

你向法院起诉后,法院会对如何探视孩子做出判决。判决后,如果你前妻依然阻挠你看望孩子,你有权就探视权申请强制执行。探视权执行问题是一个长期的社会问题,解决探视权的执行问题,一方面要从立法上对相关法律法规加以完善,另一方面要在实践中采取多多渠道协调合作方式,寻求解决问题的根本措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 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 恢复探望的权利。”由此可见,探视权是一项法定权利,而且对不随子女生活一方而言可不附任何前提条件享有这一权利。如不能以不随子女生活一方有无能力给付 抚育费,以及抚育费给付的多少,来确定其有无探视权和探视次数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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