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流产,能否索取精神损害抚慰金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案情简介】
2009年5月,王某与张某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此后一年里,王某做了3次人流手术,对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2008年4月王某做完人工流产后,张某拒绝和她见面,也拒不履行照顾义务。经医生诊断王某可能造成不孕不育,而张某又拒绝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的要求,张曼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案说法】
尽管小莉因人流手术身体和精神上都遭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害,但其不能要求王强进行赔偿。
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荣誉权;(二)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但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是以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到非法侵害为前提的。而小莉与王强的同居是一种双方自愿的行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小莉应当预见到他们的同居可能会导致怀孕及人流的结果发生,这一结果并非是由于王强的非法侵害造成的,王强对此结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小莉要求王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于法无据,其诉讼请示当然被法院驳回。
【律师提醒】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同居关系保护力度较弱,警戒人们只有经过登记的婚姻才能得到法律保护。一旦进入正常的婚姻,女性会得到《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及各级反家庭暴力机构的保护。添入了责任的感情才更有份量,因此,结婚证不仅是一张纸,更是妇女维护合法权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