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记录能否成为损害赔偿的证据?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案情简介】
2005年,丈夫小盛和妻子小艾领取了结婚证。但婚后小两口常发生口角。小盛说,2008年,小艾晚上很少回家。后来,他发现小艾和一王姓男子以及网友有不正当关系。他还出示了一份10多页纸的聊天记录,来证明小艾与网友有不正当关系。聊天记录内容多为男女欢爱之事。小艾提起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
【庭审现场】
在法庭上,小艾反驳说是因小盛在外面有了情人,才想跟自己离的。她还称自己发现丈夫手机里的暧昧短信。
【判决结果】
雨花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小两口都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因此认定两人感情未破裂,一审判决不予离婚,驳回损害赔偿请求。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非法同居并以夫妻相称的,则双方有可能构成重婚罪。但这都需要证据,除非双方有婚生子,否则“捉奸在床”是一件难事。在审理的案件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往往是暧昧的短信、聊天记录以及照片等,尽管能够认定有第三者,也很难认定与第三者同居,证明力极低,法院往往不采信。目前,法律规定损害赔偿的理由过窄,导致当事人能够获得赔偿的情况少之又少。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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