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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有外遇,另一方能得到赔偿吗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

【案情简介】 

    原告梁某与被告李某与1996年4月登记结婚,1997年2月生育一女孩梁小某,2003年梁某、李某协议离婚,女孩梁小某归女方李某抚养,梁某每月支付梁小某抚养费200元。2010年7月,梁某听到越来越多关于梁小某不是自己亲生女儿的传言,故携梁小某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论排出了梁某是梁小某生物学上亲生父亲的可能性,梁某与李某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庭审现场】

   原告梁某诉称,梁小某的出生曾经给其带来了莫大的喜悦,13年来自己视为掌上明珠,李某的欺骗行为给其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要求李某返还13年来的抚养费、亲子鉴定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被告李某辩称梁某自始就知道梁小某不是他的亲生女儿,只同意给付梁某2万元。

【判决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查明的事实,梁小某并非梁某的亲生女儿,故梁某对其没有抚养的义务,故李某应将梁某支付给梁小某的抚养费返还给梁某;又李某在与梁某结婚以后又与他人发生关系怀孕并生育的梁小某,其行为给梁某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 故李某当支付其鉴定费并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有相互忠诚的义务。李某是因与其他人发生了性关系,才导致生下了第三人的孩子,因此,李某违反了忠诚义务,依法应当对梁某进行赔偿。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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