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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 夫妻一方出轨另一方可索精神赔偿 没那么简单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

  

   本案的基本案情如下:2003年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3年7月,张某提起与周某离婚之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张某一次性给付周某某人民币38000元,双方互不再追究。而2013年5月,张某与案外某女生育一女。周某诉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现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被告张某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支持原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即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周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该案例显示,夫妻一方在离婚时女方未发现男方有出轨行为,而离婚后女方发现男方在与其婚姻期间有出轨行为,起诉索要精神损害补偿,获法院支持。

 

 

 

  

    婚外出轨已经见怪不怪,在离婚的案件中不出个轨你还不太好意思。但是法院对出轨常常是假装没看见,或者要求对方提供相当充分的证据,而且结果也极有可能不支持。最高法院的典型案例一发布,媒体人都沸腾了,然后所有的人都疯狂转发,仿佛以往因为配偶出轨憋着一口气,今天终于能向小三用力地吐出一口痰。

    有很多当事人来问:律师,那我的案子是不是也有救了?作为律师我们也希望如此。然而,并没有。对于这个典型案例,正确的解读姿势应该是怎么样的呢?

    一、无过错方可主张赔偿,但不应误读“出轨”

    《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由于重婚或同居等4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就是无过错方主张赔偿的法律依据。但应该注意的是,法律针对不忠行为可以主张赔偿的情形,仅仅包括重婚和同居,但他们都不等同于出轨。重婚不难理解,那么何为同居?《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有明确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因此,同居明显比一般的出轨错得更离谱,不仅需要以夫妻名义生活,还要求这种同居是持续一段时间的相对稳定的关系。因此,能主张赔偿的仅仅是狭义的“出轨”,一两次的花天酒地不算,偶尔出去开房不算,偷偷摸摸约会不算,精神出轨不算,满城风雨的谣言更不算。

 

 

 

   从披露的案情来看,典型案例中并无重婚与同居的情形,法院之所以大胆突破支持了精神赔偿请求,在于“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男方尽管没有与她人同居但是有婚外生子的情形,这对女方的精神伤害不可谓不大。

    二、有一种赔偿叫离婚后赔偿,但是主张赔偿也是有条件的

    这个案例还有一个可圈可点的地方,就是主张赔偿的时间——本案发生在双方离婚后。法律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因此离婚前主张是无法得到支持的,实践中遇到的损害赔偿也一般都是在离婚之时。本案是在离婚之后,也可以吗?

    答案是可以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在处理损害赔偿时,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因此,无过错方(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不属于无过错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既可以在离婚时提出,也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三、法院支持无过错方损害赔偿的案例凤毛麟角,对这个判决我们必须给个赞

    我们经办的离婚案件中,约有60%的案件涉及一方或双方对婚姻不忠的行为,约有25%的案件我们自认为符合主张损害赔偿的情形(重婚、同居、家暴、虐待或遗弃),但是最后能获得法院支持的少之又少。曾经经办过一个离婚案件,我们作为女方代理人起诉离婚,提交了相当充分的证据证明男方过错,包括:男方与第三者的结婚照、男方为第三者购房购车的证明、双方生育一子的证明、双方重婚的证明(通过向公安控告重婚罪取得)等,法院认定了男方有过错且造成双方感情破裂,最终判决女方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53%,但是依然未能支持女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针对无过错方的保护问题,我们听过太多当事人抱怨法律不公,律师也觉得相当无奈。因此,最高院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实属不易,为此要点个大大的赞。

 

  看到一线曙光的亲们,法律法规并没有修改,最高法院此次通报的也只是典型案例,而非指导案例或者其他,对裁判的指引作用有限。“出轨就能得到精神赔偿”的说法并不准确,从法律规定上来说“出轨”并不等同于“过错”,司法实践中来说法院认定过错且支持赔偿请求的法槌也很难顺畅地敲下。

   所以,斗天斗地斗小三的任务依然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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