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服务领域 > 过错赔偿 > > 正文

男子有外遇要求离婚 结果失去家产还赔偿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

【导读】男子有外遇要求离婚,结果失去产还赔偿2016年12月23日经过陈元果律师两个月的努力,在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成功处理了一起诉讼离婚纠纷案件男子因有过错放弃其它家庭财产赔偿妻子精神损失费5万元。

【案例介绍】

    小雨小梅(均为化名)均来自贵州贵阳,1999年10月在成都一家科技公司上班时认识,双方一见钟情,不久两人确立恋爱关系。经过两年多的交往,2002年5月1日两人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十多年,两人虽然没有太多花前月下的浪漫,日子过的也是平静祥和。2009年单位裁员小雨来到浙江温州打工。因当时女儿只有6岁,小梅留在成都在家照顾家庭2015年女儿上初中,小梅缓了一口气,终于中以回归职场了。可是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小梅发现小雨有了外遇,第三者居然是小梅闺蜜。这个事实让小梅实在难以接受,小雨的父母也批评儿子希望其能回心转意。可是小雨却陷入这段感情难以自拔,态度坚决要求离婚。还多次要求小梅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小梅看到女儿刚上初中,不想家中发生太大变故,不同意离婚。小雨随后起诉到法院万般无奈之下,小梅只好委托律师代为处理离婚事宜

男子有外遇要求离婚,结果失去产还赔偿本律师在小梅好友万女士的配合下取得了小雨外遇的证据在做好打官司的全部准备后,陈律师外遇证据递交给了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为了尽量让小梅减少因离婚精神折磨的时间,律师按照以往的办案惯例,拨通了小雨的电话与其就离婚问题进行谈判,尝试协商解决二人的问题。起初,小雨态度还十分蛮横,声称离婚可以,想要赔偿一分钱都没有。对此,律师早有准备。首先告知其根据婚姻法的原则过错方需要对无错方进行赔偿;然后又利用已经掌握的第三者情况,对小雨外遇行为进行了简单的描述,并对其自认为我方不知道的情况予以强调。同时告知小雨不同意我方的条件,我方将在法庭上出示其全部外遇的证据,并要求索赔。到那时,不仅判决书上要注明小雨有外遇的事实,还要对小梅进行赔偿。这番话听的小雨瞠目结舌,说话一下子没了底气。通话后的第二天,小雨便给本律师打来了电话请求和解。在争得了小梅的意见后,本律师与小雨定好在开庭当日双方在法院达成离婚调解书,双方在离婚的基础上小雨放弃财产并对小梅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开庭当日,小梅律师的陪同下来到法院,与被告小雨当庭达成调解意见。法院也于当日为双方出具了离婚调解书,最终小雨同意赔偿小梅5万元精神赔偿金并当庭给付,所有家庭财产归小梅所有案件圆满结束。男子有外遇要求离婚,结果失去产还赔偿

【律师说法】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婚后一方有重婚、外遇等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离婚案件是家事案件中最常见的案件类型,也是矛盾最容易激化的案件,包含经济和情感等多重因素,涉及道德层面的出轨等问题社会关注度尤其高,处理不当极易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中,本律师庭前法理情并重,缓解当事人对立情绪,消除矛盾隐患,积极维护无过错方的的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