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有外遇要求离婚 结果失去家产还赔偿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导读】男子有外遇要求离婚,结果失去家产还赔偿?2016年12月23日,经过陈元果律师两个月的努力,在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成功处理了一起诉讼离婚纠纷案件,男子因有过错放弃其它家庭财产并赔偿妻子精神损失费5万元。
【案例介绍】
小雨与小梅(均为化名)均来自贵州贵阳,1999年10月在成都一家科技公司上班时认识,双方一见钟情,不久两人确立恋爱关系。经过两年多的交往,2002年5月1日两人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十多年,两人虽然没有太多花前月下的浪漫,日子过的也是平静祥和。2009年单位裁员,小雨来到浙江温州打工。因当时女儿只有6岁,小梅留在成都在家照顾家庭。2015年女儿上初中,小梅缓了一口气,终于中以回归职场了。可是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小梅发现小雨有了外遇,第三者居然是小梅闺蜜。这个事实让小梅实在难以接受,小雨的父母也批评儿子希望其能回心转意。可是小雨却陷入这段感情难以自拔,态度坚决要求离婚。还多次要求小梅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小梅看到女儿刚上初中,不想家中发生太大变故,不同意离婚。小雨随后起诉到法院,万般无奈之下,小梅只好委托陈律师代为处理离婚事宜。
男子有外遇要求离婚,结果失去家产还赔偿?本律师在小梅好友万女士的配合下取得了小雨外遇的证据,在做好打官司的全部准备后,陈律师将外遇证据递交给了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为了尽量让小梅减少因离婚精神折磨的时间,陈律师按照以往的办案惯例,拨通了小雨的电话与其就离婚问题进行谈判,尝试协商解决二人的问题。起初,小雨态度还十分蛮横,声称离婚可以,想要赔偿一分钱都没有。对此,陈律师早有准备。首先告知其根据婚姻法的原则是过错方需要对无错方进行赔偿;然后又利用已经掌握的第三者情况,对小雨的外遇行为进行了简单的描述,并对其自认为我方不知道的情况予以强调。同时告知小雨不同意我方的条件,我方将在法庭上出示其全部外遇的证据,并要求索赔。到那时,不仅判决书上要注明小雨有外遇的事实,还要对小梅进行赔偿。这番话听的小雨瞠目结舌,说话一下子没了底气。通话后的第二天,小雨便给本律师打来了电话请求和解。在争得了小梅的意见后,本律师与小雨定好在开庭当日双方在法院达成离婚调解书,双方在离婚的基础上小雨放弃财产并对小梅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开庭当日,小梅在陈律师的陪同下来到法院,与被告小雨当庭达成调解意见。法院也于当日为双方出具了离婚调解书,最终小雨同意赔偿小梅5万元精神赔偿金并当庭给付,所有家庭财产归小梅所有,案件圆满结束。男子有外遇要求离婚,结果失去家产还赔偿。
【律师说法】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婚后一方有重婚、外遇等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离婚案件是家事案件中最常见的案件类型,也是矛盾最容易激化的案件,包含经济和情感等多重因素,涉及道德层面的出轨等问题社会关注度尤其高,处理不当极易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中,本律师庭前法理情并重,缓解当事人对立情绪,消除矛盾隐患,积极维护无过错方的的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