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共同投资的公司股权 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4-06-27【案例简介】
张小凤(女,化名)与宁强(男,化名)1998年在工作中认识,交往半年后,双方经父母认可确定了恋爱关系,2000年双方结婚,2001年张小凤与宁强以及案外人李某共同成立一家公司,公司章程上记载的出资情况为张小凤出资30万元,宁强出资40万元,李某出资30万元。2002年儿子宁玉出生,刚结婚时,夫妻双方感情较好。后双方忙于工作,缺乏交流,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加之孩子教育问题,让双方争吵日益增多。张小凤多次想提出离婚,但想到孩子年龄尚幼,遂忍耐下来。2008年,夫妻双方都认为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于是坐下来协商起草离婚协议书,对于共同共有的一套房产及车辆,双方均同意房产归张小凤所有,车辆归宁强所有。对于公司财产,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后张小凤起诉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与宁强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房产、车辆、公司财产等共计270余万元,要求法院依法分割。
【庭审现场】
庭审中,双方就离婚及房屋问题均达成协议。但对于夫妻双方共同投资的公司股权,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一事双方各执一词。张小凤认为,公司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与李某共同成立,因此扣除李某的股份外,剩余部分股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宁强则主张公司章程记载的出资情况是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应按照记载的出资情况进行分割。
【审判结果】
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房屋归张小凤所有,车辆归宁强所有,公司70%的股份应是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可各得一半,即各占有35%的股份。
【以案说法】
成都离婚律师陈元果解析:
双方共同投资的公司股权,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陈律师认为,夫妻股权,是指存续期间,基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完成共同财产出资行为后而享有的从企业获取经济利益和参与经营管理的各项权利的总称。
实践中,夫妻股权投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成立公司,约定各自股份占有份额(股份出资比例)。2、夫妻共同出资与其他人共同开办企业,取得股权。取得股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除非双方有约定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张小凤与宁强2000年结婚,2001年夫妻双方与李某共同创办公司。人民法院依照2001年的公司章程确定张小凤与宁强投资的股份系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时双方各自分得35%的股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