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成立的公司 离婚时财产如何分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4-09-05
【案例简介】
夫妻共同成立的公司,离婚时财产如何分? 南京市溧水区的阿斌、阿洁原是自由恋爱,1998年5月,两人登记结婚。2001年7月,股东阿斌和江某创立云宇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其中阿斌的认缴出资额为40万元,江某的认缴出资额为10万元。江某并未实际出资,只是挂名股东,注册资金50万元全部系阿斌、阿洁夫妻二人出资。
2008年5月20日,阿斌和阿洁作为云宇公司的两个股东签订公司章程,其中章程第十四条约定:股东阿斌的出资额40万元,出资比例为80%;股东阿洁的出资额10万元,出资比例为20%。2008年6月4日,工商管理局根据该公司申请,颁发了《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并将云宇公司原股东阿斌和江某,变更为阿斌和阿洁,其中阿斌的认缴出资额为40万元,阿洁的认缴出资额为10万元。至此,云宇公司成了名副其实的“夫妻公司”。
不过,2012年9月,双方因为感情破裂,阿斌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时对公司财产进行分割处理。那么,夫妻共同成立的公司,离婚时财产如何分?
【庭审现场】
阿斌认为,该公司有明确的公司章程,应该按照公司章程双方二八分。
然而,阿洁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同等权利。“云宇公司成立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公司是夫妻共同财产。公司章程适用范围仅限于公司法,不能依公司章程改变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规定。法院不能将公司章程中公司股份的比例理解为我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分配协议,请求判决为阿斌和我各持有公司50%的股份。”阿洁在法庭上说。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斌要求离婚,阿洁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阿斌的离婚诉讼请求应予准许。对于阿斌、阿洁争议的公司股权份额问题,法院认为,云宇公司成立于阿斌、阿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公司的财产确实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结果】
夫妻共同成立的公司,离婚时财产如何分?法院判定按公司章程分割财产
“但由于阿斌、阿洁在公司章程中约定,阿斌的出资比例占80%,阿洁的出资比例占20%,即阿斌享有公司80%的股权份额,阿洁享有公司20%的股权份额。双方离婚分割财产时,可以将双方在公司登记中载明的出资比例作为划分财产所有权份额的依据。因此,阿洁请求分割云宇公司50%的股权份额,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工作人员说,因此法院判决,解除阿斌与阿洁的婚姻关系;云宇公司的股份由阿斌占80%,阿洁占20%。
【以案说法】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解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婚姻法第17条是关于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规定,第18条是关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法定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由此可知,本案中争议的财产不属于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而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没有特殊情形时,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平等分割。本案阿斌、阿洁在公司章程中约定,阿斌的出资比例占80%,阿洁的出资比例占20%,法院将双方在公司登记中载明的出资比例作为划分财产所有权份额的依据,从法律上来讲,法院认为阿斌、阿洁的公司章程约定系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的约定,因此,才会按照公司登记中载明的出资比例划分财产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