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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丈夫转移股权 我该怎么办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4-07-30

 

案件介绍

秦梅与赵丹经人介绍认识,秦梅一直在厦门工作,赵丹在成都经商,两人结婚后,秦梅留在厦门上班,婚后前几年,尽管夫妻聚少离多,但是夫妻感情很好。2009年7月的一天,秦梅临时休假,为了给赵丹一个惊喜,在没有通知赵丹的情况下,秦梅直奔成都,来到了赵丹的公司楼下等候赵丹下班。下午440分,秦梅看到赵丹与一名20出头的漂亮女孩有说有笑一起下楼,并上了赵丹的车。秦梅看到这一幕非常生气,但是并没有拦下两人,而是打了一辆出租车跟随两人。秦梅看到两人行驶了约40分钟,来到一套高档住宅里。秦梅很失意的回到了家,她希望当天晚上老公能回家,然后向她说明下午的事。然而直到第二天一早,秦梅也没有等到老公回家,秦梅预感到丈夫可能有什么事瞒着自己。

发现丈夫可能有“小三”后,秦梅开始调查赵丹的通话记录,发现赵丹与一名姓的女人频繁通话。此后,为了查明事情真相,秦梅多次试图要求赵丹能向自己说明事实真相,哪知赵丹总是矢口否认。自此,双方开始吵架。20103月,双方矛盾开始升级。赵丹带着随身物品离家。秦梅开始调查赵丹婚外情及他的下落。20109月,秦梅拍到了赵丹与第三者在一起同居相处的照片。两人的婚姻,也因此走到了尽头。于是双方开始协商离婚事宜,夫妻共同财产除双方在银行中的存款、在成都市成华区一套120平方的房屋等固定资产,还有赵丹成都所开设的成都都某科技公司的股权。然而,对丈夫的生意从不过问的秦梅,根本不会想到,股权已经被做了手脚。

 赵丹早在2010年1与另一股东某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协议中约定,因赵丹此前借杜某400万元借款,现赵丹自愿将科技公司500万股权中的300万股转让给某。随后,赵丹某到工商机关更改了股份比例。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秦梅曾经去工商机关查询股份份额,而她看到的只是200万股。2010年12月,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 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男方目前名下仅有科技公司股份200万股价值200万元,由男方支付女方人民币100万元。除此之外的剩余资金均为借款,女方名下的个人财产归女方所有。   

 2012年,秦梅在一个很偶然的机会,得知赵丹在成都双流牧马山购买了两套独栋别熟,价值八百余万元秦梅回想,当年只有200万股份的赵丹,发展得这么厉害?难道是买彩票中大奖发大财?秦梅再度调查,她发现,当初以还款为名转给某的300万股份,在秦梅与赵丹离婚后半年,又转回到赵丹名下。离婚时,赵丹的股权有500万股,自己离婚时,却只对200万股作了分割。秦梅觉得赵丹太不厚道,不仅在感情上亏欠自己,在财产上也欺骗自己,秦梅无法忍受。想向赵丹现住所地双流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股权。因秦梅从来没有打过官司,慕名找到了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为专长的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向陈律师咨询:离婚后发现丈夫转移股权我该怎么办

亲办经过

   陈律师接受委托后,就秦梅“离婚后发现丈夫转移股权我该怎么办”一事,与秦梅做了如下沟通:

1、本案本属于普通的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该向哪个人民法院起诉?从级别管辖看,赵丹目前居住地双流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陈律师认为,根据《最高院关于调整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管辖规定》第三条所述“婚姻……案件,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所指系一般情况,并未对离婚案件是否必须由基层法院管辖做出强制性规定。且该条系针对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离婚案件所规定,而本案涉案标的额巨大,应适用该《管辖规定》第二条“省会城市的中级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800万元的一审民商事案件”之规定,成都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本案的诉讼请求应当是分割股权折价款,根据法律规定,股权是不能分割的,因此,只能分割股权折价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律师认为,就离婚时未分割的300万股权折价款向法院提出分割的请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秦梅坚持要求分割股权,对秦梅来讲诉讼风险非常高,最终可能会败诉。

  3、秦梅有权利要求分割300万元股权的增值部分。当年的300万股,如今已有大幅增值。律师表示,尽管现在赵丹持有科技公司的股份为900万股,但是根据陈律师的调查,赵丹与秦梅离婚后,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其名下的财产也只有成都某科技公司持有的股权。据此可以得知,赵丹名下增加的股权,是通过之前持有的500万股权的收益得来的因此,律师认为,增值部分也应进行分割。

办理结果

在接受委托后,陈律师根据自己掌握的充分证据,与赵丹多次沟通。陈律师认为,赵丹的行为涉嫌擅自转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定,本案中,秦梅与赵丹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是在离婚后,秦梅发现赵丹转移了应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股权,因此秦梅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赵丹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离婚时隐瞒股权的行为构成法定“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如果本案起诉到法院赵丹可能会面临少分或者不分的法律风险。

最终秦梅与赵丹在陈律师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秦梅得到了300万的股权折价款,双方当事人对于调解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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