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所在公司的股权如何分割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9-18【基本案情】
刘冬冬与陈鑫于 2002年在成都市高新区结婚,结婚后,陈鑫以夫妻共同财产入股一家有限公司,成为这家有限公司的股东,占公司40%的股权。2005年刘冬冬、陈鑫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在财产分割中,涉及陈鑫持有该有限公司的股权分割问题,由于当时公司经营效益较好,刘冬冬要求分割公司20%的股权。而该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此召开股东大会,不同意刘冬冬成为公司的股东,公司股东会为此作出股东会决议,由陈鑫将应分给刘冬冬20%的公司股权,以同等价格方式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由刘冬冬取得公司股权转让的价款。离婚时一方所在公司的股权如何分割?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股份,其收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若在此期间转让该股份,所得价金也自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股份的收益,应当是由股东本人向公司主张,股东的配偶不能依据公司股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人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故判令陈鑫将20%的公司股权,以同等价格方式转让后支付刘冬冬股权转让的价款。
【律师观点】
成都财富管理律师陈元果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陈鑫的共同财产,究竟是这40%的股权还是这个40%股权所产生的收益。离婚时一方所在公司的股权如何分割?目前审判实践中有三种方式较为公平、合理:
1、对夫妻双方均有经营能力,不因离婚而影响共同经营的,可保持企业整体不变,根据婚姻法关于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直接分割股权,双方各持一定份额的股权,共同经营,按比例分配盈余。
2、对夫妻公司中一方仅是挂名不参与经营也无经营能力,双方离婚后无法共同经营,可将公司股权绝大部分(约占95%以上)归有经营能力的一方所有,另一方挂 5%以下股权,分得绝大部分股权的一方可给对方适当补偿(可按其应分得的股权份额)。如补偿数额较大,为保护企业正常运转,应采取较长时间的分期支付方式。
3、对公司账目齐全,公司、企业经营状况不好,双方同意清算解散公司的,可在清算后分配公司剩余财产。采取这种方式应注意清算解散公司必须是双方同意的,如果一方不同意则不宜采用。
因此,本案中,由于该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不同意刘冬冬成为股东,故刘冬冬只享有转让的价款,而不能取得股东的资格。
延伸阅读:
注:本网站聚集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的家族财富传承律师,致力于为你打造婚姻家事诉讼、私人财富风险管理、家族财富传承规划。本站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