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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0-07-09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定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或其他事务,并在死亡时生效的法律行为。 

遗嘱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法对其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一、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 本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通行证等); 

2. 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款单、有价证件等); 

3. 遗嘱草本。 

二、办理遗嘱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 遗嘱人应向遗嘱行为发生地或住所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 

2. 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和死后事务的意思表示,只能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如遗嘱人因特殊原因(年老体衰、行动不便或住院等)不能到公证处办理的,公证员可以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3. 遗嘱人要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办理。 

4.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5. 遗嘱人设立的遗嘱内容要真实、合法(如所处分的财产是否为个人所有,是否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额)。 

6. 立遗嘱人在遗嘱生效前可以变更、撤消遗嘱。 
7. 立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遗嘱执行人。(编辑:离地七寸) 
遗嘱公证书 
1.格式  遗嘱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和现住址)于×年×月×日在×××(地点或者公证处),在我和×××(可以是其他公证员,也可以是见证人)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遗嘱,并在遗嘱上签名(或者盖章)。
经查,遗嘱人的行为和遗嘱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2.说明
遗嘱是公民生前处理自己所有的财产及其他事务,并在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遗嘱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立遗嘱的行为真实、合法的行为。经过公证的遗嘱一般不得变更或者撤销。如果有几份遗嘱同时存在,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办理遗嘱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1)遗嘱是立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无行为能力人不能立遗嘱;限制行为能力人必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并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情况下所做出的遗嘱行为才是有效的。
(2)立遗嘱人应当到遗嘱行为发生地或者遗嘱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必须为遗嘱人所有,其财产的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有价证券。立遗嘱人可以要求见证人在场见证。
(3)申请遗嘱公证人应当提交的文件包括:①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②立遗嘱人处分的财产所有权的证明;③遗嘱的草稿等。
(4)公证机关应当为遗嘱人的遗嘱内容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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