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生前以子女名义存款 去世后属于遗产吗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4-08-06
【案情简介】
陈大爷家住德阳市某区,今年65岁,生有一子一女。儿子陈强今年20岁,女儿陈晶28岁。因陈大爷老来得子,对陈强非常溺爱,从小对陈强娇生惯养,导致陈强已经大学三年纪了,连衣服都不会洗。最近两年陈大爷身体不太好,看着女儿已经成家了,并且生下可爱的孩子。但是回头又看看陈强,还是什么都不会做,非常操心。
陈大爷原来在医院上班,从事的是中医儿科。退休后,陈大爷身体十分硬朗,与老伴协商后开办了一个儿科诊所,每个月的收入都在万元之上。因陈大爷宠爱陈强,对于陈强在大学的要求基本有求必应,为了陈强毕业后能顺利买房过上更好的生活,陈大爷还在其他地方开了诊所。有时一天在两个诊所之间奔波,因长期劳累,陈大爷在2014年2月某一天,突发脑溢血去世。料理完陈大爷的后事,家人在整理陈大爷的遗物时,发现一张20万元定期存款单,存单上面注明的存款人为陈强。陈晶认为陈强是大学生,没有收入,这笔存款不可能是弟弟存下的,存款应当是父亲的遗产,应予分割,陈强则认为是父亲赠与其个人财产,为此产生纠纷。陈晶经过朋友介绍,找到成都离婚律师陈元果咨询,父亲生前以子女名义存款,去世后属于遗产吗?
【以案说法】
父亲生前以子女名义存款,去世后属于遗产吗?陈律师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给予财产的一方称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称受赠人。赠与合同作为财产所有人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一种法律形式,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通说认为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赠与合同成立。只有其中一方的意思表示,赠与不能成立。本案中, 陈大爷虽将20万元存款以陈强的名义存入银行,但未将存单交给陈强,也未告之陈强,存折和密码均由老人自己保管,说明陈大爷即使有赠与的原望,但因尚未对陈强作出意思表示,缺少赠与的有效要件,故赠与不能成立。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笔20万元存款不属于赠与物,因陈大爷生前没有留下遗嘱,故应当作为老人的遗产由兄妹二人以及陈大爷老伴按法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