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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归哪方所有?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

【案情简介】

小吴(男)与陈丽(女)都是德阳广汉人,两人于1997年11月登记结婚。婚前,由于要准备婚房,小吴家是农村人,父母供自己读大学,早已经是负债累累,没有钱为二人准备婚房。但是儿子要结婚,只好向邻居借钱买房。小吴父亲向邻居借了父母三万元,于当年10月,交全款买了一套6万元的楼房。2001年在楼房办房产证时,小吴父亲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小吴个人名下。后小吴与陈丽因感情不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对房屋权属发生争议,但是对房屋现价18万元无异议。小吴认为该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陈丽认为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后因协商不成,双方闹上法院。

【审判结果】

  “本案中,小吴父亲买房时对外借款3万元,后来小吴和陈丽共同还款。”办案法官介绍,由当初2.7万余元的房子增值到了18万元,相应地,借款3万元也应增值到7万元左右。“这增值的7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论上应该均分,但是由于房子归男方,应适当地对女方给予补偿,因此酌定小吴给付陈丽房屋补偿款6万元。”法官说。

    广汉法院一审判决房屋归小吴所有,小吴给付陈丽房屋补偿款6万元。陈丽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2月,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成都离婚律师陈元果解析

  不论婚前婚后,只要是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就视为对子女的赠与。

  就本案而言,涉案房屋系小吴父亲在小吴婚前出资购买,居委会出据的收款单据也载明交款人为小吴父亲。后小吴父亲将房屋权属登记在小吴个人名下,应视为对小吴一方的赠与。

陈律师提醒:

     那么,对于结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应该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也作了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同时,该法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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