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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独吞房产私自卖房,离婚时妻子可多分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4-04-30

 

案情介绍

     张某(男)吴某(女)两人原系四川某大学的同学,2006年两人大学毕业后,在成都同时找到工作,之后双方正式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10月双方在家乡绵阳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1月二人经过协商,决定以58万元在成都市成华区购买了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屋。因经济能力有限,两人首付了18万,向银行贷款40万。2010年,小张被公司调往北京工作,原本甜甜蜜蜜的新生活却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两人还互相扣押对方手机、电脑,以及在手机、电脑上设置密码,双方已失去了忠诚和信任。原本“裸婚”的小两口,在婚姻走到尽头时,原告张某在诉讼期间私自经中介公司介绍将涉案房屋以650000元卖给第三人。吴某在得知事情真相后,非常气氛却又不知该如何办。经过咨询后,吴某决定委托成都离婚律师陈元果代理此案。

亲办过程

    陈律师接受委托,根据了解的情况,认为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没有挽回的余地。之后,协助吴某收集双方长期分居两地、经常发生争吵、吴某擅自买房等各方面的证据,随后向法院起诉。

 

判决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准许二人离婚,并将张某售房款650000元中的340000元判归妻子吴某所有。

以案说法

成都离婚律师陈元果解析:

依据《婚姻法》规定,因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涉嫌买卖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法院在判决时,吴某分得的售房款多于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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