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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明确无房产,前夫要求分房产败诉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4-04-30

          

案情介绍

   200458日,黄云(化名,女)原单位将位于德阳市什邡市的房改房分配给黄云,并按福利分房价格与黄云办理房屋出售手续。同年610日,黄云与黎亮(化名,男)登记结婚。同年7月5日,黄云交付了全部购房款70000元。20051020日,黄云取得房产证。因婚后感情不和,双方于2007协议离婚。2010年,黄云的前夫黎亮黄云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她名下一处房产。为此,黄云委托成都离婚律师陈元果办理此案。

亲办过程

    陈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询问了解到,当时两人签订离婚协议时明确约定双方无共同房产及财产。陈律师认为,从协议内容来看,对黄云非常有利。陈律师随后协助黄云向其原单位调取了黄云在单位工作的情况、单位分配房屋时的分房细则等证据,并确实了办案思路。


庭审现场

    黎亮说,他和前妻黄云是2004610日登记结婚的,当年双方购买了一处房产。这套房子虽然是黄云单位的房改房,但根据规定,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职工以优惠价购买公有住房。因此,无论是谁参加房改,都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资格和权利。黎亮据此认为,该套房产应属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是共同财产,他有权分割房产。

    黄云说:“结婚前我就拿到了购房指标,房款也都是我付的,这是我的婚前财产。我是1997年进入某国企工作,200458日公司决定把房子按照福利分房的价格出售给。交了房款后,20051020日,拿到了房产证。购房后,由于我一直在外地工作,该房产就一直对外出租。2007年,和前夫离婚时,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无房产及其他财产,各自的生活专用品归各自所有。

法院判决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黎亮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成都离婚律师陈元果解析:

黄云与黎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无房地产及其他财产,各自的生活专用品归各自所有”的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已经过公证。该离婚协议书已明确双方无房地产。后黎亮要求分割房产,没有法律依据。

【温馨提示】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夫妻,由于不堪对方压力,急于离婚,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不看内容直接签字。离婚后,觉得自己吃亏,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做的风险非常大。律师认为,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于现有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争议时,可以先咨询专业的离婚律师,之后再根据律师建议签订离婚协议。如果双方不能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协议,双方均可以向法院起诉,可以更好保护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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