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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过户给未婚妻,结婚不成能否讨回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4-04-30

  

案情介绍】

    2011年,阿明(化名)将未婚妻小梅(化名)告上法庭,要求小梅归还阿明过户给她的房产,并让小梅归还其透支阿明的信用卡、花费阿明的工资、收取房屋租金共计近14万元。

    她根本就不是真心想和我结婚!”阿明说,2009年,他和小梅通过网络认识,彼此有好感就开始交往。期间双方多次闹分手,小梅还索取分手费10万多元。当双方谈婚论嫁时,小梅的父母要求阿明先把其名下一套房产过户给小梅。为了能和小梅结婚,2010年8月,他把自己的房子过户给小梅,并承担了相应的契税。双方签协议约定该房产归小梅所有,自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生效。

    没想到,小梅家还要阿明支付15万元才能结婚。因为阿明家实在无力拿出15万元,小梅竟出手打阿明,还辱骂阿明的家人。最终婚没结成。

【庭审现场】

   阿明说,恋爱期间,他还把他的工资卡、信用卡都给小梅,小梅透支了他信用卡9万多元,又从他工资卡中取走2万多元,而且诉讼房产的租金2万多元也是小梅在收取。

这些房屋和金钱都是恋爱期间阿明的赠与。”小梅还辩称,她透支阿明的信用卡、从阿明工资卡里取钱是双方共同支出,她无需归还房子、还钱。

法院判决

    思明法院一审判决小梅应返还阿明诉讼房产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返还该套房屋收取的租金,并返还阿明57719.5元。

【以案说法】

成都离婚律师陈元果解析:

   小梅一方提出要将房子过户给阿明,且提出如双方没有结婚,房产将归还给阿明。由此看出,阿明是为达到结婚的目的将房产过户给小梅。但双方交往过程中,因小梅的原因致两人分手,阿明无法达到结婚目的,其提出返还争议房产的要求应予以支持,同时小梅应返还已收取的房租。阿明请求小梅返还其透支原告信用卡90760元、工资卡取用24679元等,系双方交往中必然产生的费用,故酌定被告应返还上述款项一半即57719.5元。

【温馨提示】

   由于传统习惯的缘故,父母在出资为子女购房时往往不会明确赠与哪一方,极少有父母会在子女结婚时,签署书面协议明确房屋与子女的配偶无关。目前房价高,父母倾其所有为子女买房,一旦双方离婚,出资的父母不但感情上受到伤害,经济上也会受损失。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陈律师表示,按照“以产权登记情况推定赠与对象”的原则,在现实生活中若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若产权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子女的配偶名下,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一般也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当然,这都是建立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如有相反证据,同样应以其认定具体的赠与对象。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如果当事人有证据可以排除赠与的,仍应以其认定父母出资的性质,并由该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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