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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丈夫转移财产 妻子该如何应对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

       

 

 

【案情介绍】

    林女士家住武汉,42岁,丈夫于1998年去世,此后一直独身一人。2010年五一过后,林女士的女儿为她在某征婚网站上注册了会员账号。在女儿的催促下,林女士来到该网站,令她意外的是,一位胡姓先生对她比较在意,只要林女士上网,两人都能开心地聊两三个小时,之后,两人见了面,双方都比较满意。2012年3月,两人在广东办理结婚登记。  

    婚后,林女士发现胡先生不仅有酗酒的恶习,每次喝醉后还要殴打她。林女士无法忍受,向胡先生提出了离婚。面对妻子的离婚要求,胡先生跪下请求原谅,信誓旦旦地保证日后一定改掉酗酒恶习,不再打骂妻子。林女士心软了,收回了离婚决定。

  此后有很长一段时间,胡先生对林女士关怀备至。直到2013年夏天,林女士过马路时,被一辆飞速行驶的的三轮车撞倒昏迷,肇事方逃逸。林女士被路人送往医院,在住院的十多天里,胡先生仅仅去看过她一次,这让林女士伤透了心。

出院的第一天晚上,林女士发现胡先生又开始酗酒,酒后又对她辱骂殴打。林女士努力挣脱后,打电话报了警。

  此后,林女士到法院起诉离婚,并申请冻结了胡先生名下的100万元存款,该银行存单记载的开户时间是两人结婚半年后。她认为这能证明100万元是婚后双方共同经营养生馆期间所得,为此,林女士提供了经营养生馆的对账本,该证据除了记录了林女士每日为打理事务做的具体工作外,还记录了养生馆的经营成本及月纯利润额。最关键的是,账本上有胡先生每月对养生馆账目审核后确认的亲笔签字,林女士认为属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庭审中,因林女士缺少胡先生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加之胡先生坚决不同意离婚,一审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半年后,林女士重新提起了离婚诉讼,除了要求离婚外,再次要求分割在胡先生名下的100万元存款。但她没想到的是,第一次离婚诉讼结束后,胡先生已将100万元存款全部以现金方式提走。

 

【以案说法】

成都专业离婚律师陈元果解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何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关于财产问题。

对于价值或数额巨大的动产或不动产,应当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通过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方式保全财产,防止另一方恶意转移财产。本案中,林女士在向法院提交第一次起诉离婚时,申请冻结胡先生名下100万元的银行存单,对她很有利。即使法院未判离婚,该保全措施也保留住了该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为第二次离婚时顺利分得财产提供了保障。

     2、关于一方有过错,如何举证问题。

     如果一方存在家庭暴力问题,建议受害方立即报警。一般来说,在半年以内连续遭受三次以上家暴,并有相应的报警记录及医院诊断病历,就可认定是比较严重的家暴行为。另一种情况是,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即使只有一次,但因该后果可直接追究刑责,也可判决离婚。

本案中, 林女士第一次起诉离婚时,以自己长期遭家暴为由,但她仅能提供一次被打的报警记录,其他多次被打时并未报警,也没及时去医院治疗并保留相关病历。因此,法官无法采信她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主林,故第一次林女士起诉时,法院没有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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