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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房屋 离婚后能否追回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4-05-27

案情简介

吴玉(女)与秦鹏(男)系四川某大学的同学,2000年毕业后,两人同时留在成都工作。在学校时,两人只是普通朋友关系,工作后,因双方在成都都没有亲戚,双方经常互相关照。时间久了,两人感情加深,最后两人于20021010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吴玉输卵管堵塞,双方未生育子女。秦鹏父母一直想要孩子,吴玉很矛盾,觉得是自己原因导致秦家断后,对不住秦鹏,遂决定离婚。201058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未对该房产予以分割。

吴玉与秦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秦鹏倾其所有并向亲朋好友借款后,购买了位于成都市交大路住房一套。因当时秦鹏在外有官司缠身,为了防止该套房屋法院查封,夫妻双方决定将该套房产登记在吴玉姐姐吴琳名下。

离婚后,该房屋仍旧由吴琳在使用,秦鹏认为房屋尽管登记在吴琳名下,但是秦鹏借钱个人购买的,应系秦鹏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此,咨询成都离婚律师陈元果。

以案说法

成都离婚律师陈元果解析:

涉案房屋如果不是秦鹏害怕被法院查封,依法登记在秦鹏夫妻名下或者夫妻任何一方名下的话,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后产权证登记在吴琳名下,视为吴玉与秦鹏夫妻吴琳的赠与。如果秦鹏没有证据证明,真正的产权人系秦鹏,秦鹏是无权要求分割房屋。

成都离婚律师提醒,房屋系大额财产,不要轻易选择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如果不得不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建议先与第三人签订协议,防范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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