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未经丈夫同意做人流 丈夫能否要求离婚赔偿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4-05-30
【案情简介】
张强与马兰两人结婚三年了,因双方均来自农村,结婚时双方经济条件都不太好,因此一直没敢要孩子。2013年11月,马兰感觉身体不适,早上起床总是恶心干呕,开始时,马兰还以为是感冒了,没太在意,心想过两天就好了。哪知马兰恶心干呕的症状持续一周都没有减轻,张强就劝马兰去看医生。哪知到医院一查,马兰竟然怀孕了。张强顿时惊喜万分,和马兰商量着把孩子生下来,可马兰说自己两人的生意刚开始起步,现在还不想要孩子,等过几年再说。张强坚决不同意马兰的意见。之后马兰在未与张强商量的情况下,于12月3日去当地的妇幼保健院擅自做了人流手术。张强认为妻子的行为极大地损伤了夫妻感情,严重侵犯了他的生育权。张强想知道,他能否以妻子擅自人流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马兰赔偿他的精神损失吗?
【以案说法】
成都婚姻律师陈元果认为: 根据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依据这一规定,可以视为女性在生育过程中享有独立的决定权。作为男性公民,虽然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实现,要借助于女性公民的配合,男性行使这项权利时,是不能侵犯女性不生育的自由权的。
结合本案,成都婚姻律师分析如下:
1、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本案中,张强在妻子做了人流手术后,六个月内是不能向法院起诉的,即使起诉了,法院在查明情况后,也会裁定驳回张强的诉讼请求。
2、尽管是张强妻子擅自堕胎,但张强以她侵犯了你的生育权为由要求离婚并赔偿精神损失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张强的要求法院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
3、 张强如果坚持要与妻子离婚,必须要等到妻子做过人流手术满六个月之后,张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强的离婚诉讼要求要想得到法院支持,必须要证明在起诉时双方就生育问题不能协商一致,导致张强的生育意愿无法实现。法院受理张强的离婚请求后,经调解无效的,应以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为由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