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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提供虚假借条 离婚时另一方需要偿还吗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4-06-03

案情简介

  程敏(女)是成都某公司的一名设计员,于强(男)是成都一家装饰公司的业务经理,两人于2007年10月,在朋友聚会上认识,之后互留了电话,经过半年的接触,双方确定了恋爱关系,20085月双方结婚,同年10月双方在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附近购买了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屋,价值45万元。因双方当时积蓄不多,两人分别求助于家庭,敏父母支付了15万元,于强家庭条件比较好,父母支付了30万元。程敏婚后因身体比较虚弱,一直没有怀孕而于强的父母抱孙心切,为此引起于强一家的不满,后来于强愤然离家出走,把程敏一个人丢在家里,逼着程敏离婚。程敏一直不同意离婚,并给于强说自己一直在吃中药调理身体,自己的身体已经检查过,是可以怀孕的。于强听不进去这些,强烈要求离婚,2013年11月,于强起诉到成华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由于双方购买的房屋市价已经达到80余万元,法院判决两人各自分得40余万元,于强认为,买房子时自己出的钱是程敏的两倍,但离婚时两人却平分,自己白白损失了30多万元。

  在程敏于强离婚一个月后,程敏接到一个叫李四的电话,要求偿还她和于强离婚前,欠他的20万元的装修款。程敏纳闷了,装修款是她和于强结婚期间两人自己的钱,没有向其他人借过钱。这事肯定是于强在离婚时,因为自己多分财产,于强不服,自己制造的假债务。但是因为程敏不懂法律,不知道这个事该如何处理,经过网络咨询后,程敏找到成都婚姻律师陈元果。

 

以案说法

成都婚姻律师陈元果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在婚姻生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从夫妻共同债务的特点来看,必须符合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是,如果非举债方提出相反的证据来否认,即夫妻另一方所负债务非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如果李四仅能证明于强欠他的20万元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借款,但是不能证明该借款是用于程敏与于强生活共同开支或者共同经营,那么程敏是没有义务偿还于强借的该笔款项的。如果该笔款项系于强个人借贷,且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共同开支或者共同经营,于强本人有偿还义务该笔款项。如果于强与李四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该笔款项是虚假债务,,那么于强与李四可能涉嫌伪造证据, 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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