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 > 正文

夫妻离婚争房产 源于婚前财产仍归男方所有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4-03-27

丈夫婚前拥有一处房产,婚后将房产出售并重新购置了另一套房产,那么这套新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2014年成都离婚律师陈元果在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成功代理一起老夫少妻争房产的案子。

 

案情回顾:丈夫向法院起诉离婚

2012年,70岁的男子老王与39岁的小梅经人介绍认识,过后登记结婚。双方均系“二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3年初,小梅对老王婚前个人拥有的一套位于金牛区的房产进行装修。同年10月,老王以80万元的价格将这套房产出售。同年11月,老王以6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青羊区的一套房产,产权登记在老王个人名下。为此,老王支付了相关税费共计2万元。 因双方年龄差距过大、生活习惯不同等原因,2014年1月,老王向法院诉求与小梅离婚。

 

本案争议焦点:离婚时财产该如何分割

老王与小梅婚前在金牛区拥有一套房产,“二婚”后将这套房产变卖,再将卖房所得的这笔资金购买一套青羊区的房产,产权独自登记在老王名下,那么这套房产是否应属于“二婚”夫妻共同财产呢?

老王诉称:虽然青羊区房产在婚后购买,但全部购房款来源于他出售婚前个人房产所得价款,小梅没有出资,这套房产应视为他婚前个人房产的转移、延续,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梅无权分割。

小梅则辩称:她同意离婚,但青羊区房产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虽然登记在丈夫个人名下,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金牛区房产虽为老王婚前个人财产,但在婚后她对装修亦有投入,老王起码要返还她5万元。法庭上,小梅还提及老王将她赶出家门,她为生活需要借款8万余元。为此,小梅向法院诉求离婚,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8万余元。

 

法院判决:房产源于婚前财产,归丈夫所有

老王的代理人成都离婚律师陈元果认为

1、老王与小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离婚。金牛区房产属老王婚前个人财产,虽然在婚后夫妻俩对这套房产进行了装修,但装修并不能改变房屋的权属,因此仍是老王的个人财产。青羊区房产虽然是老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是由于购房款来源于老王婚前的个人财产,因此应视为老王婚前个人财产在形态上的转化,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小梅的借款8万余元,虽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款时双方处于分居状态,老王对这笔借款毫不知情。小梅每月有工作,可以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小梅主张其为了生活需要而向他人借款并不符合常理,这笔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青羊区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官采纳了陈元果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准许这对夫妻离婚,老王返还妻子小梅装修款4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律师说法:

成都离婚律师陈元果重要提示

根据现有《婚姻法》所确定的夫妻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但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不能一概死板地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仅以房产购买的时间来判定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对于实际出资人而言存在不公平之处。

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婚后所购房产的购房款来源是其婚前个人财产,且所有权登记于个人名下,那么从两方面分析均应认定该房产为购房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首先,从购房款来源来看,该房产应视为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形态上发生转化,但财产权属性质并未改变;其次,从所有权登记情况来看,房产登记在购房一方个人名下,说明购房一方并没有将该房产转变为二人共同所有的意思表示。

这种非常规的财产权属认定,打破了夫妻共同财产应严格以财产取得时间为区分点的处理模式,更好地体现了物权法定原则及公平原则。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