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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对非婚生子女仍应承担抚养义务吗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9-16

【案情简介】

2002年农历8月,被告在贵州普安县与原告之母黎某认识恋爱,未经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20031210日生原告。2004120日原告之母与被告终止同居关系。此后,原告一直由其母抚养至今,被告未付过抚养费、未尽过抚养义务。原告之母向被告多次催讨无果,于2013518日向郫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按每月1000元计付至原告十八周岁并在10天内一次性付清。生父对非婚生子女仍应承担抚养义务吗?

 

【承办过程】

成都离婚律师陈元果依法接受原告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陈律师认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被告是原告的生父,在原告未成年之前,抚养、教育孩子是做为生父的被告应尽的义务。陈律师与原告之母收集了原告多年来由原告母亲一人抚养的证据,以及原告就读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

 

【审判结果】

201392日,郫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要求被告每月10日之前向原告支付800元生活费直到原告能独立生活日止。

 

【以案说法】

   成都离婚律师陈元果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从法律上来讲,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义务是必须履行的,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被告情节严重,可能会触犯刑法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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