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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省税费假“离婚”可行吗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9-16

【案情简介】

高先生是高新区人,2007年初,他和妻子吴女士就打算在锦江区买房。因夫妻名下已有两套房子,再买房要缴更多的税费。两人经过协商,于200810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购买的两套房归高先生所有,吴女士净身出户。想省税费假“离婚”可行吗

离婚后,高先生将两套房子以120万元出售,之后2010年在锦江区买了一套价值90多万元的房产。不久,高先生和吴女士闪电复婚。再婚后,双方之间矛盾不断。20134月,高先生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一纸诉状将吴女士告到高新区法院,请求法院判离婚。高先生经过网络咨询后,决定委托成都离婚律师陈元果代理此案。

 

【承办过程】

陈元果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高先生前后两次结婚的情况、离婚协议书的内容,随后到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调取了高先生出售两套房屋、购买锦江区房屋的全套信息,确定了办案思路。

想省税费假“离婚”可行吗?陈元果律师向高先生解释,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概念,双方当事人一旦协商一致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就是真离婚,离婚协议上面的债权债务承担、财产分割就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也就结束了,双方就再也没有夫妻之间的责任和义务。因此,高先生购买的位于锦江区的房屋是高先生的个人财产。

 

【审判结果】

法院遂判决吴女士和高先生离婚,位于锦江区的房屋属高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应归高先生所有。

 

【办案总结】

陈律师提示: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第一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因此,这对夫妻签订的合同对双方来讲,都是高风险的合同。建议现在的夫妻,不要为了短期内省一点钱,拿自己的婚姻做堵注。

这对夫妻签订的复婚协议,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因为结婚是双方自愿的结果,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与自己结婚,更不能拿着复婚协议要求法院判决对方与自己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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