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张灵(女)与吴为(男)2004年在上海读大学时认识,两人毕业后双双来到重庆工作。张灵是东北人,出身于工人家庭。吴为是重庆人,父母经商,家庭条件比较好。张灵自小在单亲家庭长大,父母离婚时张灵只有五岁,在张灵的印象中,父亲性格比较暴躁,经常对母亲实施家庭暴力,因此,张灵对婚姻一直很畏惧。吴为在得知这种情况后,在恋爱两年中,对张灵一直很迁就。2008年时,两人认识有五年了,父母都在催促,如果合适就结婚了,毕竟双方都快30岁了。张灵依旧对婚姻不自信,害怕吴为与自己父亲一样,在结婚后会抛弃自己。于是与吴为协商,如果结婚就签订一份婚前协议,表示吴为对自己很尊重。吴为尽管感觉协议的事很不可思异,但是由于双方恋爱多年,理解张灵的感受,于是同意签订协议。2008年9月25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1、位于江岸区的男方婚前房屋,双方结婚后居住于此,房屋按揭贷款20万元为男方个人债务,婚后由男方需继续还贷。2、双方在江汉区共同购买的婚房,系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的租金收入,由女方支配,与男方无关。3、双方均有对婚姻忠诚的义务,并且在婚后不能在发生争吵时随便提“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离婚,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具体为,如男方提出离婚,需将男方名下房产归女方所有,男方负责还贷。如女方提出离婚,应向男方支付赔偿金8万元。
签订协议后不久,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新婚之初,小俩口过得很甜蜜。2009年7月,双方出现矛盾,男方认为女方婚后过于多疑,不信任男方,经常打电话给男方的领导、朋友、同事追问男方行踪,导致男方无法正常生活。为此男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婚前协议违背公平原则,依法应予以撤销。女方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自己同意男方离婚的诉讼请求。但女方认为婚前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现男方提出离婚,应当严格按照婚前协议执行。双方各执一词,显失公平的婚前协议受法律保护吗?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婚前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男方提出离婚,应按婚前协议履行约定,男方名下房屋归女方所有。同时考虑双方结婚不足一年,婚龄较短,在女方取得男方房产的前提下,再由男方还贷违反公平原则,故法院对此条款予以撤销。
【以案说法】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解析:
显失公平的婚前协议受法律保护吗?婚前协议是指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为结婚而签订的、于婚后生效的具有法定约束力的书面协议。制定婚前协议的主要目的是对双方各自的财产和债务范围以及权利归属等问题实现作出约定,以免将来离婚或一方死亡是产生争议。
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这给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提供了保障,但这能否作为个性化“婚前协议”的法律依据,陈律师认为,显失公平的婚前协议受法律保护吗?夫妻双方的婚前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中国是有明确规定的。协议必须与夫妻双方人身或财产有密切关系,并且与一般性社会道德和其余法律规定不相冲突,才能真正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