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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出资成立的公司 离婚时法院如何判决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4-08-15

法律咨询

    兰(女,化名)(男,化名)大学毕业后结婚并留在成都工作婚后,张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李在一个私营企业做业务,每个月的收入为5000元左右。李勇觉得很没面子,自己还没有老婆的工资高,一直试图想提高自己收入。但是张兰觉得李勇想得太多,自己能进入外资企业上班,仅仅是运气好,并不是因为自己比李勇能干。对于李勇的收入,张兰从来没有觉得少。同时张兰认为,夫妻双方感情最重要,哪个工资高哪个工资低都是其次,反正双方挣的钱都是夫妻共同的。结婚第二年,李勇辞职与朋友经营一家婚庆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登记在另一合伙人周某名下,在公司的章程中,记载了李勇与周某的出资情况:李勇是100万元,周某是50万元。因李勇与其秘书私情败露,张兰坚决要求与李勇离婚。看着辛苦多年的家因丈夫对婚姻不忠面临破碎,张兰后悔自己当年的选择。但是事已至此,张兰只想拿回属于自己的财产。为此,张兰经朋友介绍慕名找到成都离婚知名律师陈元果咨询,夫妻一方出资成立的公司,离婚时法院如何判决?

 

以案说法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夫妻一方出资成立的公司,离婚时法院如何判决”   这一问题,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具体操作为:

1、直接转让出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可以通过继承方式或在夫妻之间分割共同财产时自由转移。参与经营公司的配偶一方将属于配偶另一方的出资份额(通常为出额的一半)转移给另一方,从而使另一方在名义上和实际上也成为公司的出资人和股东,并拥有相应的股权。但此处理方式受到以下两个条件的制约:其一,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意配偶另一方成为本公司的股东;其二,作为受让公司股份的配偶另一方必须具备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作为股东的条件。

2、作价补偿。由持股配偶一方将本属于另一方的股份折价后,以货币的方式实现对另一方的补偿。鉴于分割时股权所代表的价值与当初出资时的金额并不一致,也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的非公开性,为此,只有对公司债权、债务、净资产进行审计,并同时对持股配偶一方所持股份进行评估后,才能按股权的实际价值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3、拍卖分割。对持股配偶一方不愿意再继续持有公司股份的,可将其拍卖,并对拍卖所得进行分割。在操作时应通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作为竞买人参加,如无股东参加,或参加股东不能买定,则各股东对拍卖成交价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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