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离婚协议后一方可以反悔吗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4-08-18
【案件简介】
冯女士与张先生两人结婚七年,结婚之初,双方婚后感情尚可,但一直没有孩子,感情也越来越差。经过双方父母及朋友调解,双方均不愿意再维系婚姻关系。2012年8月冯女士向成都温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因其没有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一审法院在审判时,最终判决不准离婚。一审判决生效后不久,双方协商想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2012年12月15日,双方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对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等问题进行了相应的约定。当正要准备办理离婚手续时,张先生因单位有急事临时回单位。之后,当冯女士再次要求张先生去办理离婚时,张先生以种种理由推脱。冯女士很无奈,只好等待第一次离婚判决生效后再去起诉离婚。2013年9月,冯女士与张先生的离婚案在温江人民法院开庭。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诉前在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的效力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冯女士认为,之前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因此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应认可该协议的有效性,调解、判决时均应按双方约定为标准。而张先生认为,其与冯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属于附条件的协议,明确约定经登记后生效,因为没有登记,所以协议无效,按协议来处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冯女士很不解: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在民政局签订的,难道签订离婚协议后一方可以反悔吗?
【以案说法】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解析:
签订离婚协议书后一方可以反悔吗?在实践中要看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是否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来判断离婚协议书的效力。
1、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后,没有办理离婚登记的法律效力?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目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做出规定,如当事人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
2、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已经办理离婚登记的法律效力?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九条则进一步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法律赋予当事人对离婚协议有反悔的权利,但要获得法院的支持,必须有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并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起诉,否则将被法院依法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