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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将房屋卖给第三人有效吗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4-08-22

【案情介绍】

    夫妻一方擅自将房屋卖给第三人有效吗?女士和先生于2008年结婚,婚后二人成都市双流县购买了一套住房,该房屋登记在女士名下。2012年,女士和丈夫常因琐事发生矛盾,二人感情出现裂痕。在又一次争吵之后,女士将丈夫诉至双流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后经法庭调解,二人握手言和未离婚。2013年,女士又将丈夫诉至法院,这次坚决要求和丈夫离婚。

庭审中,先生竟意外得知,一年前,妻子未征求他的意见,就偷偷将位于双流县的房子以50万元低价转让给了他人。于是,先生将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该房屋转让合同。因吴先生不懂法律,经过朋友介绍,委托成都知名离婚律师 陈元果代理此案。夫妻一方擅自将房屋卖给第三人有效吗?

【亲办过程

陈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调查,吴先生夫妇的房屋在当地市价为70万元左右,甄女士卖房的对像是她的远房表亲石某,石某在购买该房时,直接交的房款之后就办理过户手续,在此过程中没有去实地考察过房屋状况。

【审判结果

经过法院审理,认定女士与石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

【以案说法

    夫妻一方擅自将房屋卖给第三人有效吗?陈律师认为,夫妻任何一方处分重大共同财产时,应当取得另一方同意,如果在对方未同意认可的情况下,擅自卖房可能会面临买卖合同无效的后果。但如果第三人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并且进行了相应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话,则符合法律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即使配偶一方不知情,买卖合同也会被认定为有效,第三人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而配偶一方只能依据买卖合同要求分割卖房的合同价款。此立法主旨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目的,但如果第三人明知配偶一方不同意卖房仍进行买卖的,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购得房产,将不构成善意第三人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买卖合同无效。   

    什么是“善意取得”善意取得须符合下列条件:1.让与人为无处分权人;2.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3.支付了合理对价;4.受让人占有了受让财产或已依法登记。司法实践中,可以考虑如下因素判断受让人是否善意,即交易时转让的价格高低;交易的场所和环境;转让人在交易时是否形迹可疑;受让人是否询问过夫妻另一方意见;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是否具有亲属关系。

  夫妻一方擅自将房屋卖给第三人有效吗?本案中,石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购得房产,法院认为吴某不是善意取得房产,因此买卖合同无效。
    陈律师温馨提醒:

1、建议夫妻购房后在办理房产证时署双方的名字,能最大限度杜绝单方私自出售房屋对自己造成重大损失。

    2、 如果夫妻是在诉讼过程中擅自卖房,可能还涉及转移财产,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有不分或少分财产的法律分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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