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屋归女方 复婚后再离婚 房屋该如何处理
来源:成都律师婚姻法援网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2018-01-16
【案情简介】
吴丽(女,化名)与应强(男,化名)在成都某大学读书时相识、相恋,毕业后双方共同留在成都工作。1998年恰逢两人恋爱三年之际,经协商,双方准备9月9日先在应强家乡登记结婚,之后两人出国旅游。在征求双方父母意见时,应强父母认为儿子结婚这么大的事,一定要风光大办;吴丽父母也支持男方父母的做法,两人扭不过家中长辈的想法,就取消了当年的出国旅游,改为在应强家乡举办婚礼。2010年双方生育一子,因双方婚后有诸多不适应,经常言语不和就发生争执,后两人决定离婚。2011年4月,吴丽与应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儿子由吴丽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成都市二环路的一套房屋归吴丽所有,房屋按揭款由吴丽负责偿还。离婚后,儿子经常闹着要爸爸,当年10月,为儿子成长考虑,双方决定复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2012年3月应强为缓和夫妻关系,将原房屋变更登记到吴丽名下。复婚后,经过将近一年相处,双方感情没有改善,2013年6月,吴丽决定与应强离婚,在房屋分割一事上,双方意见不同。吴丽认为房屋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应强无权要求分割。离婚时房屋归女方,复婚后再离婚,房屋该如何处理?应强认为,房屋一直是夫妻共同财产,两人离婚后房屋没有更名,直到双方复婚才更名,因此,房屋一直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权要求分得一半的产权。因财产分割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吴丽后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房屋归女方,复婚后再离婚,房屋该如何处理?
【律师说法】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离婚时房屋归女方,复婚后再离婚,房屋该如何处理?陈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2011年4月的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房屋归吴丽所有,在双方复婚时,房屋已成为吴丽的个人婚前财产,并不因复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属于吴丽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发生法律效力。即使当时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也不影响约定的效力。双方办理房屋变更登记虽发生在复婚期间,但此属双方履行之前离婚协议的后续行为,且吴丽与应强一起办理该房屋变更登记,表明应强复婚后仍认可原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并进行实际履行。因此,在双方复婚时,房屋已成为吴丽的个人婚前财产,并不因复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故该房屋应当是吴丽复婚前的个人财产。